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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提取方式及目的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通过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缴纳的方式。另外,管理人从每个案件中计提的报酬若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自愿捐助的方式纳入破产清算公益基金。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基金,是针对报酬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破产案件,当然不包括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其本身处于缺乏保障的状态,基金的设立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支付其报酬,从而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要避免对其收入的提取。

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提取方式及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大多数学者主张应以财政补贴作为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实践中各地也是这样操作的,似乎从未质疑过财政补贴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财政补贴只能解破产基金起步资金缺乏的燃眉之急,长远来看缺乏法律依据,容易造成基金对财政的紧密依赖,使得基金发展受制于地方的财政状况,财政补贴应作为基金的启动资金,在后期慢慢从基金中实现退出,由其他资金途径来替代。通过社会捐助方式募集,由于获取方式单一,情况比较简单,笔者不赘述,以下重点谈论从破产管理人一方获取资金的方式。

首先,获取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下两种形式较为可行,实践中也有类似操作。一是在破产管理人从债务人处获得报酬支付时按一定比例提取划入基金池,以山东滨州法院为例,规定管理人报酬10万元以下部分按6%提取,10万~20万元部分按8%提取,20万~30万元部分按10%提取,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30%。[15]笔者认为,这种分层征收的做法值得借鉴,但是就具体比例来说,笔者认为过高,各地在参考本地的经济状况和本地破产企业资金状况的同时,建议统一采取和个人所得税计算类似的超额累进征收率,设置一个起征点,一方面使获得报酬较少的管理人免受提取,另一方面更加科学地降低了高收入管理人的支付压力。二是通过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缴纳的方式。破产管理人步入职业化的道路,必须有一定的经费,对内足以维持日常运转,对外足以承担过错责任,未来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成为破产管理人必须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年审时缴纳一定的年费,这是管理人职业化的资金保障。广州市在这方面是先行者,2014年,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全国首个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登记注册成立,协会下设破产清算公益基金,规定广州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及今后入选名册的机构管理人都须交纳会费2万元。另外,管理人从每个案件中计提的报酬若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自愿捐助的方式纳入破产清算公益基金。[16]笔者对广州中院后一种做法持保留态度,操作过于简单,缺少灵活性,考虑到基金刚刚建立,后期有待进一步细化。

其次,提取的条件。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基金,是针对报酬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破产案件,当然不包括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其本身处于缺乏保障的状态,基金的设立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支付其报酬,从而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要避免对其收入的提取。但是破产协会的会费、年会费以及管理费用,是每个破产管理人都必须支付的费用,这是破产基金的初始资金。关于这些费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破产基金除了支付管理人报酬之外,基于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的考虑,在未来可以用于以下三种用途:第一,作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运营经费。作为现行《企业破产法》创设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仍然存在着组织性不强、专业度不高、管理规范缺乏的问题。作为参与破产的重要主体,规范破产程序首先要规范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行业自律组织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将破产基金用于保障协会平台的搭建、成员的交流和培训是必要的。第二,用于支付管理人执业风险保险。《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勤勉尽责与忠实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区分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法律均未规定,[17]使得管理人承受着巨大的执业风险,和律师执业保险一样,管理人也需要保险保障,由破产管理人基金统一支付这笔费用可以完善管理人风险保护机制。第三,报酬基金除了在“无产可破”案件中补贴管理人的基本报酬以外,在管理人报酬支付不充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发挥作用,例如管理人为破产实务殚精竭虑,但最终获得的报酬与付出严重不匹配,报酬基金作为一种调节收入的形式,可以对管理人进行一定的补贴,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www.xing528.com)

最后,提取的时间。在上述第一种方式中,需要以管理人报酬的明确为前提,在管理人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应当由管理人从破产企业处取得资金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破产基金。在分期收取报酬的情况下,应在每次收到报酬之日起15日内支付,如果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需要资金以继续破产程序,可以经法院批准在收到最后一笔报酬之日起15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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