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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取回合同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违约情形提出抗辩。这三个条文明确指出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破产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不能直接依照新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此外,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情形相类似的还有融资租赁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破产,破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新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行使选择权,若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当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但若买受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未依照约定支付价款,则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将标的物取回;但该取回权在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或第三人善意取得该买卖标的物时无法行使。此时,出卖人只能要求买受人按照买卖合同继续支付价款,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若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取回合同标的物,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违约情形提出抗辩。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作为共益债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这三个条文明确指出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受任何限制。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破产,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否则与所有权保留买卖是一种担保方式的本质不相符。[14]

笔者虽然认为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确实值得商榷,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对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理由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无关。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出卖人破产时,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不能直接依照新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第一,若允许破产管理人单方解除合同,不但剥夺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权,而且买受人无法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买受人的期待权也将落空。[15]这将使得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严重不对等状态,违反了公平原则。第二,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并不能作为共益债权优先受偿,而只能作为一般破产债权按比例受偿,这对买受人而言相当于二次伤害。第三,一般情况下,在合同标的物明显升值时,破产管理人会选择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合同标的物明显贬值时,破产管理人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这使得无论合同标的物升值还是贬值,其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利益却由出卖人独享,这显然违反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利益之所在,风险之所在。第四,合同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在出卖人手中根本无法实现,但是在买受人手中却能得到最大实现,因此,出卖人为了取回标的物而解除合同,完全违背了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五,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在买受人迟延支付等情形下可以通过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权以取回标的物,破产财产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保护,应当给予买受人以机会去支付剩余的价款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16]第六,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极为发达的德国,为了出卖人和买受人间的利益平衡,德国1999年新颁布的《支付不能法》改变了原有《德国破产法》的规定,新增第107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破产时,合同履行与否由买受人决定,出卖人无权依照《支付不能法》第10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17]德国《支付不能法》的新增条款对我们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如何规范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www.xing528.com)

总之,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卖人破产的,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不加以限制,将会导致破产管理人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从而会使出卖人获得其在破产程序之外本不应获得的利益,造成买卖双方权益的严重失衡。因此,建议未来立法应当规定,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买受人拒绝支付或者不能支付的,破产管理人方可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

此外,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情形相类似的还有融资租赁合同。特别是在当事人之间约定了“租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条款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在出租人将标的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后,该融资租赁合同的效果已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效果类似。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受限制的观点,对于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同样适用。在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期待权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在此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破产,破产管理人不得直接依照新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租赁合同,而应首先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的租金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拒绝支付或者不能支付的,破产管理人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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