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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协同行政监察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14],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种职能。这次合署办公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有利于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检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有利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便于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继续向政府负责,有利于避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复交叉以及精简机构和人员。

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协同行政监察法

一般认为,党纪检查、行政监察法律监督三类监督有不同的权力范围和专属性,三者互相独立,各司其职,通过各自功能的发挥达到惩治腐败、推进廉洁政治的目的。理论上来说,三者的执行机关、监察对象、监察依据和结果都不相同。[13]其中党纪检查即“纪检”,是依据党规党纪,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各级党委)检查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否遵守党的纪律;行政监察如前所述,是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追究刑事犯罪、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职能。在惩治方式上,党纪检查只能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只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法律监督则对公职人员违法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侦查起诉。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处理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需要追求法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强化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199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14],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种职能。1993年1月7日,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运作。随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的各级纪委和监察厅(局)也分步进行了合署。这次合署办公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是:有利于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检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有利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指导,便于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继续向政府负责,有利于避免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复交叉以及精简机构和人员。合署不等于合并,更不是取消某个方面,而是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交叉,将职能相同的机构进行合并,职能不同的保留,职能薄弱的加强,从而强化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并使两个职能形成合力,增强监督力度,提高工作效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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