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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以惠人原汁机为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法定赔偿中会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类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其中制造作为其他侵权行为的源头,理应获得更高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账簿、资料等,以便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以惠人原汁机为例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

(1)侵权行为类型,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法定赔偿中会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类型,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其中制造作为其他侵权行为的源头,理应获得更高的赔偿。

(2)侵权行为的规模,主要包括侵权者的实际经营规模、侵权时间的长短、销售规模、销售数量等,实际经营规模越大、侵权时间越长、销售规模越广、销售数量越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就越大,就应当获得更高的赔偿。(www.xing528.com)

(3)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如果权利人之前向侵权者发送过律师函或者侵权者在接到起诉状后仍然销售的,应当视为侵权者是明知的状态,如果侵权者明知侵权还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当获得更高的赔偿。

(4)涉案专利对侵权产品的价值,如果涉案专利为基础专利、侵权产品整体侵权,那么在法定赔偿时应当获得较高的赔偿。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即使原告主张法定赔偿,也要按照上述的论述积极举证,以便获得更高的赔偿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账簿、资料等,以便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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