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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条约对WTO体制的影响及解决办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整体而言,双边投资条约对WTO体制的影响这一命题逻辑上包含四个层次的问题。此外,笔者还结合管辖权冲突的基本理论,从国际贸易与投资一体化背景下政府措施的识别困境入手,论述了因双边投资条约的WTO递增效应引发的WTO与ICSID这两个争端解决机制发生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在第四章则试图就双边投资条约与WTO体制的制度失衡问题提出协调方法。

双边投资条约对WTO体制的影响及解决办法

就整体而言,双边投资条约对WTO体制的影响这一命题逻辑上包含四个层次的问题。其一,双边投资条约和WTO这两个传统上相互分立的法律体制是否具有共同的作用空间?其二,双边投资条约的相关法律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WTO的纪律?其三,双边投资条约的WTO递增效应的后果,即是否可能引发这两个法律体制在制度实施方面的困境?如果对上述可能性的确存在,随之而来的第四个问题便是,如何从制度层面行之有效地解决双边投资条约和WTO体制的结构性失衡?

本书即围绕上述四个问题依次展开,试图借鉴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原理,讨论国际贸易与投资法制一体化的语境下双边投资条约的WTO递增效应问题。全书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

第一章旨在回答第一个问题,即双边投资条约和WTO这两个传统上彼此分立的法律体制是否具有共同的作用空间?对此问题的讨论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二者调整对象的比较。在这方面,固守学术研究中关于贸易与投资这一人为设置的学科藩篱和概念之别,可能并无太大裨益。相反,经济学研究中的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的理论有助于提醒国际法学者:应跳出追求法律概念纯粹性的单一框架,从经济活动的性质入手,发掘双边投资条约和WTO这两个体制在调整对象方面的重合之处,进而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出发探讨二者在条约宗旨方面的相似性,从规范的起源和演进角度求得对文本差异的一致性解释。

因此,在第一章中,笔者回顾了国际贸易与投资一体化理论的缘起与表现,并以此经济动力为基础,分别描述了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制的形式一体化和实质一体化趋势。笔者认为,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制的典型代表,WTO和双边投资条约应当以“实质一体化”为应然目标,实现贸易与投资政策的互动与协调。就实然发展而言,尽管二者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和重合已得到普遍承认,但对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一致认识仍有待澄清,对共同实体规范的一致性解释也有待加强。此外,主要依赖双边路径发展的双边投资条约在形式理性和组织法层面居于劣势,从而造成一国在双边投资条约项下的承诺超越WTO的水平,并引发双边投资条约与WTO体制的结构性失衡。(www.xing528.com)

第二章和第三章旨在回答随后的两个问题,即双边投资条约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超越了WTO纪律及其引发的制度困境。对此,本书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来分析双边投资条约的WTO递增效应。就实体层面而言,本书无意于涵盖《WTO协定》的全部法律制度,而只是选取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对象,如GATS的调整范围和国民待遇、《TRIPS协定》中的强制许可制度、GATT的例外条款等。以此为参照物,本书主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包括双边投资条约“自上而下”的承诺方式对于一国市场开放程度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影响;双边投资条约关于征收的限制和补偿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克减了相关成员在《TRIPS协定》强制许可制度下的应有权利。

就程序层面而言,本书回顾了当前学术界对于双边投资条约中普遍的ICSID仲裁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性的既有评价,并结合ICSID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体制的最新发展,从文本和实践两个角度比较了二者对于私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性,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争端仲裁庭的审查标准在多大程度上压缩了一国政府对相关事实进行自我认定的权力空间。此外,笔者还结合管辖权冲突的基本理论,从国际贸易与投资一体化背景下政府措施的识别困境入手,论述了因双边投资条约的WTO递增效应引发的WTO与ICSID这两个争端解决机制发生管辖权冲突的可能性。

在第四章则试图就双边投资条约与WTO体制的制度失衡问题提出协调方法。对于实体法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笔者以国民待遇条款为例,论述了二者共同规范的和谐解释问题。在程序法方面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笔者分析了协调管辖权冲突的传统方法在此问题上的局限性,主张在个案的基础上通过各个争端解决机制的自由裁量这一柔性方法予以协调,并指出了双边投资条约与WTO实体规则的统一在此问题上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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