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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判: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推动作用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在分析中介机构和清算组两种管理人模式的特点后,提出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在现阶段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以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的有序运行机制。

破产审判:政府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推动作用

1.问题:现行的清算组和中介机构两种管理人模式各有利弊。

现行清算组管理人模式,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缺乏依法工作的意识,缺乏与其他相关工作协调的法律思维,缺乏对以后工作合法推进的预见能力,难以完成管理人的专业工作。而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对当前社会形势下破产程序中的政策性涉众性事项,也往往缺乏足够的推动力。具体到钜创公司破产重整案,这两种模式的弊端都足以影响重整程序的依法、有序、高效、稳妥推进,迫切需要在管理人组成和运作模式上有所探索、有所创新。

2.探索: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

法院在分析中介机构和清算组两种管理人模式的特点后,提出建立“破产联系人制度”。根据法院的司法建议,由政府发文,在破产工作中全面推行破产工作联系人制度:由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成员作为联系人参与破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管理人、有关部门联系人和法院,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重点负责处理维稳、投资人的引进、金融政策的落实等工作;由一名县级领导作为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和推进,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重整工作中的难题。(www.xing528.com)

3.评价:以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

从钜创公司重整案的实践看,该制度不但能调动中介机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业优势,又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助作用,在战略投资人引进、维稳、金融、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钜创公司破产重整的有序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这一模式实际上已经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协调联动机制即“府院联动机制”问题。在现阶段的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以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的有序运行机制。本案的“破产联系人制度”作为一种探索,值得挖掘、提炼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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