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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高青实践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旧动能企业大多已经变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僵尸企业”是彻底解决旧动能退出风险的有效方式。法院应该充分认识到破产处置“僵尸企业”对于新旧动能转换的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加大破产审判力度,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建议将执行转破产的管辖交由中院直接指定,无须报省高院批准。

破产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高青实践

1.转变观念,提高破产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认识。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是贯彻习近平“两鸟论”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战略举措。新旧动能转化中,需要“破”“立”并举。破是前提,通过破除落后的旧动能,为新动能发展创造条件,留出空间。旧动能企业大多已经变为“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僵尸企业”是彻底解决旧动能退出风险的有效方式。法院应该充分认识到破产处置“僵尸企业”对于新旧动能转换的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加大破产审判力度,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分类处置,明确破产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目的。法院要对破产企业分类评估、分别处置,不应机械地套用“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要以是否有利于新旧动能转换为标准,坚持“优则保,废则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产品有市场潜力,具有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可能的企业,尽量通过重整、重组方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力争实现浴火重生;对于技术水平低、发展前景差、环境资源消耗大、产能过剩的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促使其有序退出市场,切实减少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

3.府院联动,发挥政府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作用。虽然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基本明确了在破产程序中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与路径,但由于破产案件需要解决资产处置、人员分流、债务调整、破产财产分配等多方面具体的问题,需要和多个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处理,法院及其指定的管理人并没有相应的资源与能力来处理好此类事务,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何与法院共同协调,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好在破产案件中遇到的多种复杂问题,是做好破产工作的重要条件。在如何发挥政府在破产中的作用方面,浙江、江苏有很多好的经验可以借鉴,建议省法院与省政府从顶层设计府院联动机制,为新旧动能转换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www.xing528.com)

4.改革创新,实现破产审判专业化目标。上级法院应要求各基层法院成立破产审判庭或团队,而法院应选定一批精通法律业务、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优秀法官充实到破产审判一线,让破产法官从烦琐的一般诉讼案件中解放出来。为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建议将执行转破产的管辖交由中院直接指定,无须报省高院批准。上级法院还要制定统一的破产案件绩效考评办法,对破产案件办案质量、破产程序推进等情况进行单独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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