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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破产案件债权异议问题指导意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对债权表进行调整并报告法院,待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管理人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按照《破产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书面申请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并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高青破产案件债权异议问题指导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及时确定破产债权,确保破产案件审理有序、高效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提出异议的主体和事项】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三条 【提出异议的期限】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3日内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四条 【答复期限】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应在3内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异议人。

第五条 【异议成立的处理】管理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对债权表进行调整并报告法院,待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管理人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六条 【异议不成立的处理】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或者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管理人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第七条 【未行使异议权的后果】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或者收到管理人答复意见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时间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审查结论和债权人会议的核查结论。(www.xing528.com)

第八条 【临时债权的确定】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后,该债权人的债权属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按照《破产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书面申请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并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债权人未提起书面申请的或者法院未临时确定债权额的,该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异议债权的分配处理】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该债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后,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该债权人,如通过诉讼或仲裁未确认该债权时,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十条 【意见的落实途径】管理人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将本意见作为报告事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本意见对债务人、出资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解释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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