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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实践:破产审判的探索与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管理人收到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承诺函,并由管理人团队全体成员签字。第六条管理人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工作预案。管理人印章由合议庭保管,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管理人账户开立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高青实践:破产审判的探索与成果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保证管理人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强化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促进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和方式】管理人的业绩考核坚持依法规范、尽职免责、兼顾效率的原则,实行量化积分考核方式。量化考核实行千分制,以管理人最终考核得分情况作为结算管理人报酬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基本要求】管理人及时、圆满完成工作项目的计满分,延期完成工作项目的扣减50%,工作项目未完成的计0分,工作项目完成有瑕疵的酌情扣分。

第一章 管理人指定阶段的考核(50分)

第四条 【组建管理人团队计10分】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将管理人组长、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 【出具承诺函计10分】管理人收到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承诺函,并由管理人团队全体成员签字。承诺函应载明本机构和团队成员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依法办理相关事务,若因履行职责瑕疵,自愿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和责任的内容。

第六条 【提交工作预案计10分】管理人收到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工作预案。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工作预案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

第七条 【刻制管理人印章计10分】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刻制后,交合议庭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由合议庭保管,印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八条 【管理人账户开户计10分】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开立账户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开立只能限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使用。

第二章 接管破产企业阶段工作的考核(120分)

第九条 【制定接管方案计10分】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订接管方案并报告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到接管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组织召开接管会议,启动接管程序。

第十条 【接管事项计40分】管理人应在接管会议后15日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档案文件;

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第十一条 【接管前通知义务计10分】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3日,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书面告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接管手续的办理计10分】管理人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管理权交接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书和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应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实际交接时未能交接的,应当在交接书或者交接清单上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通知执行法院计10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管理人应向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机构申请解除,以便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

第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调查30分】无论管理人是否已经接管债务人财产,均应在接管之日起20日内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报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

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

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

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

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

债务人依法可以追回的财产状况;

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第十五条 【接管工作报告计10分】管理人接管企业应在接管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接管工作并向法院提交接管工作和财产调查报告。

第三章 审计评估阶段工作的考核(50分)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计10分】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5日内选定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 【委托要求计10分】审计评估机构选定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审计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协议内容应载明破产审计评估的专项要求。

第十八条 【召开听证会计30分】审计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初稿后,管理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委员会、特定债权人、职工代表、与审计评估人员召开听证会。管理人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听证意见向审计评估机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第四章 债权申报阶段工作的考核(200分)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的安排计10分】人民法院在公告和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管理人应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在人民法院确认的申报地点值班,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条 【申报前的准备计10分】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地点放置书面《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债权申报文件清单》等文件供债权申报人查阅或填写。

第二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接收计20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和债权发生的事实经过,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具回执计10分】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

第二十三条 【编制申报表计20分】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表的项目包括:

债权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人开户银行、联系方式;有代理人的还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代理权限等事项;

债权基本情况:债权发生原因、存在的证据、债权到期日、申报时间、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债权审查确认计40分】管理人审查债权工作可以分成初审、复核、确认三个阶段:

在债权初审阶段,管理人应仔细审查每一笔债权的发生及相关证据,对每一笔债权逐一制作《债权审查确认表》,记载债权人及申报债权基本信息、管理人的审查意见特别是申报与审查的差异及理由等内容。

在债权复核阶段,管理人应对每一笔债权逐一制作《债权确认单》,载明申报债权金额、管理人审查金额、是否担保债权和依据等内容,书面通知给债权人。如债权人对《债权确认单》无异议,则要求其签盖确认;如债权人有异议,管理人应当予以沟通解释;债权人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有权在第一债权人会议上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债权确认阶段,管理人应当制作《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五条 【编制债权表计20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和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二十六条 【债权核查确认计20分】债权表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债权异议处理计10分】债务人或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在会后进行复核。复核后如仍有异议的,管理人应书面告知其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债务人或债权人放弃异议的或在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第二十八条 【遗漏债权的审查确认计10分】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接收补充申报债权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经审查后编制补充债权表,并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债权调整的处理计10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发现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差错并需要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对该债权进行调整,并编制相应的调整债权表,并提交给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第三十条 【劳动债权的审查确认计15分】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管理人确定劳动债权时,应征求劳动部门联系人的意见。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应告知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xing528.com)

第三十一条 【税款债权的审查确认计5分】管理人对于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应结合企业财务记录计算欠缴的税款进行审查确认,但对滞纳金部分不应确认为税款债权。

第五章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考核(150分)

第三十二条 【提交建议名单计10分】管理人应当在会议前5天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会议主席人选、债权人委员会建议名单及报告,并说明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的理由。

第三十三条 【提交财产状况报告计10分】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和破产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提交给人民法院。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实际现状和账面价值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 【提交是否继续营业的报告计10分】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的报告进行审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建议债务人营业事务继续或者停止的,应将该建议及其理由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表决,决定债务人是否营业继续或者停止。

第三十五条 【提交财产管理方案计10分】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管理方案进行审查。财产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维护和处分措施及费用预算,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营业计划和费用预算,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计划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第三十六条 【提交管理人报酬方案计10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工作量预测报告》和《管理人报酬草案》进行审查。管理人报酬草案应列明报酬总额、标准、计算依据及领取方式。

第三十七条 【提交债权核查报告计10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债权核查报告》审查。债权核查报告应附债权申报表和债权表,并对不同债权进行分类。

第三十八条 【提交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计10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7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会议文件汇编计20分】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3日将人民法院审查无误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债权核查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财产管理方案》《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报告》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会议文件汇编成册。会议文件汇编应做到参加会议人员人手一册。

第四十条 【债权人的再次通知义务计10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但在会议前一天,管理人应通过电话、短信、QQ、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再次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并保留通知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 【会场的安排计10分】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前1天在会场安排参会人员座次并编号。会场门口应张贴管理人团队名录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参会债权人的资格审查计10分】管理人应安排专人在会场门口对参会债权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登记。原则上一家债权人只允许一名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参会债权人进场后,管理人安排专人发放会议文件并引领入座。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统计计10分】管理人应安排专人对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进行统计,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会议结束后3日内,应将会议表决情况汇编成册提交人民法院备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异议的处理计10分】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及时将异议汇总并在5日内予以答复。同时,管理人应将答复意见报告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法院裁定计10分】债权人会议闭幕后10日内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未通过的需要法院裁定的报告,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提请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予以确认或批准。

第六章 破产企业衍生诉讼案件处理的考核(110分)

第四十六条 【提交处理计划计10分】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10日内,管理人根据报告中关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制订处理计划,并报告人民法院。对于本意见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中不存在项目,考核中将分值均分至存在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情形的,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追回义务。

第四十八条 【撤销个别清偿行为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追回义务。

第四十九条 【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追回义务。

第五十条 【追收股东出资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以及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追收义务。

第五十一条 【追收非正常收入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管理人应履行追收义务。

第五十二条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情形的,管理人应履行索赔义务。

第五十三条 【对外追收债权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十七条情形的,管理人应履行对外追收债权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计10分】对于存在《破产法》第十八条情形的,管理人应作出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债务人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债务人的债务,管理人应告知对方当事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提交债权清收报告计10分】管理人应在债权清收完毕后10日内向法院提交债权清收报告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其他纠纷的处理计10分】对于破产受理前的诉讼案件以及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债权确认纠纷、破产抵消权纠纷、别除权纠纷、取回权纠纷等诉讼,管理人应及时应诉,依法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章 债务人财产处理工作的考核(230分)

考核方案一 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和变价工作的考核

第五十七条 【提交变价方案计10分】管理人应在破产宣告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

第五十八条 【征求意见计10分】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后10日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计60分】管理人在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后20日内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参照本意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条 【变现财产计10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后10日内,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委托拍卖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通过拍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六十一条 【提交分配方案计10分】破产财产变价后10日内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第六十二条 【征求意见计10分】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后10日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计60分】管理人在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后20日内协助债权人会议主席组织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参照本意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十四条 【提请裁定认可计10分】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或者两次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六十五条 【公告分配情况计10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实施多次分配的,每次都应当公告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第六十六条 【实施分配计30分】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应在30日内统计债权人银行账户和身份信息,并在统计完毕后30日内分配完毕。

第六十七条 【提交报告和申请计10分】管理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考核方案二 重整程序中财产处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十八条 【提交重整计划计30分】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期三个月。

第六十九条 【征求意见计30分】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在10日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计90分】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后30日内应协助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参照本意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十一条 【提请裁定批准计10分】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需要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0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第七十二条 【监督执行并提交报告计60分】管理人应当监督执行计划的执行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或监督报告。

第七十三条 【提请宣告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未通过或通过后重整计划不能按时执行,或者法院不予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或建议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对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处理进行考核,上述重整工作项目不再另行计分考核。

考核方案三 和解程序中财产处理工作的考核

第七十四条 【提交和解协议计30分】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七十五条 【征求意见计30分】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应在10日内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六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计90分】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后30日内应协助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召开参照本意见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十七条 【提请裁定认可并提交执行报告计30分】和解协议草案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0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十八条 【监督执行并提交执行报告计50分】管理人应当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30日内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第七十九条 【提请宣告破产】和解协议草案未通过或通过后和解协议不能按时执行,或者法院不予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或建议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参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对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处理进行考核,上述和解工作项目不再另行计分考核。

第八章 破产程序终结阶段工作的考核(90分)

第八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计10分】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0日内,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提存债权分配资金计20分】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时,如果有破产财产分配额需要提存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并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 【保管档案计20分】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对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账簿、文书等档案资料作出妥善安置,并保管10年以上。

第八十三条 【账户和印章的处理计20分】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30日内,管理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及到公安机关办理管理人印章销毁手续,并将相关证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四条 【提交报告计20分】管理人在终止职务后30日内向法院提交破产工作总体情况报告。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高青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意见经高青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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