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美国证据制度的差异及趋同

美国证据制度的差异及趋同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州的证据制度的差异性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目前已被美国大多数的州所采用,二元化的证据法制度逐步趋向统一。证据相关性原则和可采性原则是美国证据法两个重要的制度。与笔录证言不同,质问书主要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问,用来收集、发现证据。法院制裁主要针对证据开示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命令而对其给予相关的制裁。

美国证据制度的差异及趋同

1.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并存,相对应,美国的法院体系及美国的证据制度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联邦证据法在效力上要高于州证据法。各州的证据制度的差异性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目前已被美国大多数的州所采用,二元化的证据法制度逐步趋向统一。因此,美国的证据制度既包含了判例法也包含了成文法。

证据相关性原则和可采性原则是美国证据法两个重要的制度。满足相关性原则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必须对应案件争议的事实,即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诉讼有关的事项;二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说,所提交的证据可能使某项事实看起来倾向于更“可能存在或发生”或者“更不可能存在或发生”。

可采性原则,主要指某种证据可被允许进入听审、审讯或其他程序的资格或情形。[4]《联邦证据规则》建立起一个制度便于法官在合理的范围内采纳证据,避免法官在进行证据采纳时不恰当的主观臆断。但法官并不对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主动进行排除,只有提供证据方的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或者提出异议时,法官才对证据进行可采性的审查。

2.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也称发现证据制度,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出示有关证据。1938年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首次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之后随着《诉讼规则》在1980年、1983年和1993年的修改,证据开示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之中。[5]

在证据开示范围上,依《诉讼规则》第26条第2款(1)项之规定,证据开示范围主要包括除保密特权以外的任何与系属诉讼标的相关的事项。[6]可见,关于证据开示范围的规定采取的并非限定法或列举法,而主要通过排除法的方式加以限定。依此规定,凡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都需披露,但披露的范围也并非漫无边际,在特殊情形下,关于律师委托人的保密和夫妻保密等事项,证据披露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证据开示方法上,依《诉讼规则》第26条第1款之规定,发现和收集证据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笔录证言。主要指案件在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来询问对方当事人或证人,从而获得相关证言。第二,质问书。与笔录证言不同,质问书主要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问,用来收集、发现证据。第三,书证和物证的提供。主要应对方当事人请求,提供与诉讼有关的书证和物证。第四,自认。即应对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方式的要求,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有关文书是否真实。第五,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核查。主要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对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身体或精神状态进行检查。上述几种方法中,由于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牵涉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故该种方法的运作须经法院允许方可进行,除该种方法外,其他几种证据开示方法则无须经法院许可,可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基于需要自行进行。[7]

在违反相关程序的责任上,为防止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滥用或消极抵制,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证据开示义务、拒绝对方当事人发现要求以及不服从法院命令等情形,《诉讼规则》规定了相应的程序性责任。与此同时,对严重的程序性滥用行为还规定了包括但不限于藐视法庭罪在内的诸多法律责任,在处罚种类上,包括自动制裁、强制制裁和法院制裁。[8]下面予以具体论述。

自动制裁主要指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出示义务的,那么对于没有出示的证言及其证据资料,则在法庭审理阶段将不被允许使用,该条款常被用于对证据突袭的反制。[9]除此之外,一方当事人还可要求对方支付因其不作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用等),并可向陪审团告知该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证据出示义务,从而对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

强制制裁主要指庭外证人未按照《诉讼规则》第30条、第31条等相关条款回答问题、进行相关行为,一方当事人从而向法院申请强制答复或指定命令。[10]其主要用于迫使庭外证人主动提供证据,或为当事人提供条件,以帮助其获得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法院制裁主要针对证据开示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不服从法院命令而对其给予相关的制裁。这种制裁包括藐视法庭罪和其他制裁两种类型。(www.xing528.com)

A.藐视法庭罪

对于诉讼过程中影响法院权威或者故意妨碍法院司法审判行为,法庭可以判处该当事人以藐视法庭罪,这是一种对该行为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藐视法庭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类似于间接强制手段性质的民事藐视法庭罪(civil contempt of court);另一种是类似于刑事制裁措施的藐视法庭罪(criminal contempt)。在处罚手段上,主要包括拘留和罚金。[11]

B.不服从法院命令的其他制裁

根据《诉讼规则》第37条第2款之规定,不服从法院命令的制裁措施有如下几种:

a.法院对申请人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视为真实加以采信。[12]

b.禁止对抗和禁止提出相关证据。[13]

c.驳回诉讼或缺席判决[14]

d.责令违反一方支付不作为费用。[15]

《诉讼规则》充分考虑到了诉讼的对抗性以及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对证据开示义务的违反行为不仅规定了诸多制裁手段,更从证明责任、证据抗辩和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有接近80年的使用历史,其在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也极易被当事人滥用,从而引起诉讼效率低下、诉讼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较高等,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化解。[1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