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抢注知名品牌相关域名的风险,智权战争案例评述

抢注知名品牌相关域名的风险,智权战争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抢注知名品牌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尤其是恶意抢注,不但在美国容易被判败诉,在中国同样如此。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争议域名,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5万元,确认两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

抢注知名品牌相关域名的风险,智权战争案例评述

由于注册域名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个人、机构,都可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去注册域名,完全遵从先到先得的原则,故而近年来国内掀起一阵抢注品牌域名的浪潮,所谓“域名投资者”大量涌现。然而一个“域名投资者”费力去“想出”或是“造出”一个能够让大家公认很好的域名是非常困难的,加上抢注与知名品牌相关域名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因此,大部分“域名投资者”往往干的都是抢先注册与知名品牌相关存在潜在价值的域名。例如,以NBA 球星“林书豪”(美籍华人)为例,其姓名商标被无锡日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而据报道,“www.linshuhao.com”的域名持有人也在网上出售该域名,而且竟然有人叫价100万元人民币,更离谱的是,业内估计该域名的购买价远远不止100万元这样“便宜”。[15]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域名注册商与这些域名抢注人达成了协议,参与共谋,从而使得这场竞争变得更加残酷,也使得真正品牌使用者注册到这些非常有价值的域名的机会大为减少。

然而,抢注知名品牌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尤其是恶意抢注,不但在美国容易被判败诉,在中国同样如此。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企业字号、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被注册为计算机域名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王女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两涉案争议域名却不使用,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为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误认为域名对应网站中有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销售,会给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争议域名,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5万元,确认两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16]

笔者以为,如果是投资域名,须脚踏实地,选用创新性词汇进行域名注册,才可能带来正当收益;如果是恶意抢注,则极有可能对违反法益的不利后果承受“自己买单”的风险。恶意抢注无非是希望“傍名牌”,企图通过注册与他人商标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域名,仿冒品牌权益所有人的相关品牌获利,或抢注该域名向相关品牌权益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毋庸置疑,如此行径在国内外都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注释】

[1]颜月英:《民事诉讼担当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田晓云:《论国际商事惯例及其适用》,对外经贸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3]刘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交叉诉讼与引入诉讼介评》,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6期。

[4]齐树洁主编:《美国民事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页。

[5]http:/ /learning.sohu.com/20150704/n416165184.shtml? from =auto_pos_5,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6日。

[6]http:/ /learning.sohu.com/20150704/n416165184.shtml?from =auto_pos_5,访问时间:2017年12月16日。

[7]刘源:《成本与效率视角下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构建》,载《福州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www.xing528.com)

[8]《谈谈美国的律师制度和诉讼制度》,http:/ /blog.sina.com.cn/s/blog_5fd262b00100nrle.html,访问时间:2017年12月5日。

[9]陈权:《中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10]《谈谈美国的律师制度和诉讼制度》,http:/ /blog.sina.com.cn/s/blog_5fd262b00100nrle.html,访问时间:2016年12月5日。

[11]原告提出的救济请求,附于备忘录中以支持原告的缺席判决议案(Docket no.12—1),编者注。

[12]原告提出的救济请求,附于备忘录中以支持原告的缺席判决议案(Docket no.12—1),编者注。

[13]除了按照登记的电子邮件及邮政地址发送通知外,原告还尝试向被认为是登记人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送通知(Docket no.5at 6)。

[14]原告提出的缺席判决议案以及支持此议案的备忘录和审理通知书(Docket no.12,13,15),编者注。

[15]王金琳:《浅析姓名权保护与商标权取得——以“林书豪”姓名被抢注为例》,载《知识经济》2012年第18期。

[16]郭永安,《第一审:注册“维密”域名判赔10万归还》,http:/ /news.domain.cn/html/falvzhengyi/2016/0417/47565.html,访问时间:2017年1月10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