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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与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的规定[6],美国版权法主要由美国国会加以制定。依据该条款的授权,国会可制定版权法、专利法等。版权主要指对文学或艺术创作作品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符合受到版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三个特质,或是原则。对短暂存在的声音和图像,版权法将无法得以有效的保护。通常新闻报道或地图里面包含的信息并不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为其表示的是一种事实。

美国版权法与知识产权诉讼法案例评述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的规定[6],美国版权法主要由美国国会加以制定。依据该条款的授权,国会可制定版权法、专利法等。

版权主要指对文学或艺术创作作品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版权保护适用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达媒介中的原创的创作作品”。符合受到版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三个特质,或是原则。第一,必须要有“原创性”(original authorship),但并非要求作品是独一无二的。譬如,两位摄影师基于相同的时间、地点及技术参数等所拍摄的照片即使别无二致,但是只要独立性拍摄而非复制他人照片,那么摄影师对各自作品都可享有相应的版权。也即作品不必是新颖的或独特的,只需是原创的。第二,作品必须以某种可以固定的形式存在,或者可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对短暂存在的声音和图像,版权法将无法得以有效的保护。原创的创作作品必须固定于一种可触摸的媒介,使该作品能够被复制。第三,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表达”(expression),也即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或观念不能称之为作品,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表达,创造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载体呈现出来,版权法所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或隐含的事实、观念等。

美国1976年版权法列举了以下7类创作作品:

1.文字作品;

2.音乐作品,包括所配歌词;

3.戏剧作品,包括所配音乐;

4.哑剧和舞蹈作品;(www.xing528.com)

5.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

6.电影和其他音像作品;和

7.录音作品。

电脑程序被认为是文字作品,因此属于享有版权的第一类;考试测试题和答案作为文字材料,也符合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照片、地图、示意图、技术草图和图表都可以列入第5类;卡通人物如米老鼠查理·布朗(Charlie Brown)作为绘画作品也受到保护。

通常新闻报道或地图里面包含的信息并不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为其表示的是一种事实。但是特定的表达方式包括在版权范围之内——如《✕✕读报》是一种独特的新闻报道方式,手绘地图之类特定的描绘山脉或河流的绘图方法等。如果一种事实或规则只有一种表达方法,则其不能享有版权。例如,牛顿万有引力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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