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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常规专利申请制度特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专利法》规定,只要具备专利的条件即可以授予专利,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范围,较我国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由此看来,中国更注重文献信息的流通,专利申请文献没有推迟公布的规定,只存在提前公布的可能性。

美国常规专利申请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法》规定,可提出常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需要满足该法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规定,但对于来自中国的申请人而言,无论是否通过PCT 进行申请,美国常规专利申请制度与中国专利申请制度之间存在太多差异,为方便中国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现作比较如下:

(1)申请专利种类的区别。

我国专利的种类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与之相对应,美国可申请的专利种类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对于发明创造,需满足《美国专利法》第102条的规定条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上,美国与中国对于外观产品的图形绘制要求存在较大差别,并且美国适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度,但审查过程中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却是相近的。对于植物专利,依《美国专利法》规定:可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发现,是指无性繁殖的任何独特和新颖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者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

(2)对于申请专利客体限制的区别。

中国专利法对于某些专利客体进行专利申请作出禁止性规定,即限制某些发明创造不能够申请专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以及用原子核变方法取得的物质都不能够申请专利”。《美国专利法》规定,只要具备专利的条件即可以授予专利,可申请专利的客体范围,较我国广泛。

(3)对于新颖性要求的区别。

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个月。

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2]值得注意的是:《美国专利法》规定1年的宽限时间,意在让发明人对发明的市场价值进行预判,以确认其是否有必要进行专利申请。但由于美国的宽限期限相较于其他国家过长,经常出现一些美国发明人在宽限期内发现自己的发明很有市场,再去国外申请专利时,早已超过了国外有关申请国家的宽限期限的情形。(www.xing528.com)

(4)专利保护年限的区别。

中国的发明专利保护年限为20年,保护期不是从授权日开始计算,而是从提出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同样是从申请之日起算10年。

美国常规专利申请的保护时限同样是从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起20年,但如果申请人采用了临时专利申请来延缓申请日,则提出发明专利正式申请时应以相关临时专利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那么加上临时专利申请大约1年的时间,专利申请的实际保护期限应为21年。另外,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年限为14年,比中国的保护期要长。

(5)申请文献公布时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在这里,即行公布意味即使申请人希望保密,专利局也会自行公布以满足专利信息的流通,当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由此看来,中国更注重文献信息的流通,专利申请文献没有推迟公布的规定,只存在提前公布的可能性。

美国专利申请程序则更注重文献信息的保密,专利申请文献在专利申请审查完毕之前是不会对社会公开的,在获得专利权后,专利局也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对其专利申请文献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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