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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对策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正式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该法规还明确了构成商业贿赂的回扣与合法折扣、佣金、小额广告礼品的本质区别,同时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对策

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正式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第2条第3、4款规定:“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2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5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该法规还明确了构成商业贿赂的回扣与合法折扣、佣金、小额广告礼品的本质区别,同时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在2001年6月回答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询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和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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