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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重点环节控制策略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招标过程中,如下交易发生商业贿赂的概率远高于其他交易,需要重点关注:1.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并非一无是处。这就是关联交易值得肯定的一方面。所以,一般都要求关联交易的双方应该对交易信息予以公开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投标的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或者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

治理商业贿赂:重点环节控制策略研究

商业贿赂依托于交易,交易越频繁,利润越丰厚,贿赂动机就越强烈。在招标过程中,如下交易发生商业贿赂的概率远高于其他交易,需要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我们一般在上市公司中才常听到关联交易审查。其实,任何一个交易都可能涉及关联交易。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并非一无是处。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这就是关联交易值得肯定的一方面。但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其他竞争者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一般都要求关联交易的双方应该对交易信息予以公开和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招标投标的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关联或者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无论是哪种关联,都可能导致串标。一旦关联人串标后形成价格垄断,招标的目的就不可能实现。

2.指定分包或者指定采购。投标人中标后应该独立完成投标工作。但由于招标人有利益需求,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明确要求承包方将某部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关系户,强硬的招标人甚至明确规定分包价格。指定分包使招标人与被指定分包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即使有利益输送,也难以被发现。但客观上说,招标人指定分包,都是有特殊原因的,这个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投标人必须接受哪家提供的中介服务才能中标也是指定分包的变种,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中广核、高铁等案件中,都是如此。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的某位处长,离职后在加拿大注册了一个咨询公司。他主动找到在中广核项目上投标的单位,要求与其合作,接受他们的投标咨询,中标后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事实上,接受其投标咨询的单位,都能中标;不接受其咨询的单位就不能中标。当时某法国公司不相信这一套,拒绝接受其投标咨询,最后结果是日本三菱公司中标。法国公司本来以为我国核电引进的是法国技术,在中标上很有把握,但现实结果却让他们大失所望。当然,这些做投标咨询的单位并不是有什么核心技术,他们协助投标人中标的唯一方式就是拿出部分咨询服务费向中广核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行贿。在中国高铁项目上,丁书苗就是以此方式非法牟利,其收取的投标咨询费比例更高,涉案金额更大,赚的钱更多。当然被处罚的也就更重。

3.中标单位的咨询合同、居间合同和销售代理等服务类合同是掩盖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实物贿赂已经不能满足腐败分子的欲望,故通过成立公司,假借公司业务获取巨大利益是现代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之一。几十万、上千万的资金,通过一张发票和一个合同就可以在银行转账完成。这种形式比从公司大量提取现金行贿更具有隐蔽性。因为银行对任何一个单位的现金都有限制,多次提现不仅繁琐,而且现金存放和携带也都是麻烦。而通过貌似合法的公司业务,合同和财务手续齐全,税款按时上缴,股东分享红利自然就心安理得。但这些公司基本上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成立时间不会很长。过一段时间,股东就会关闭一些公司,重新注册一些新的公司。因为这些腐败分子也知道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一旦被查获,损失会更大。二是雇员不会很多。人多眼杂,非法勾当就会被他人发现。再说,这类公司并不是开展真正的业务,也不需要太多的雇员。三是这类公司常规经营主要限于咨询、居间或者代理销售等业务。无论以哪种形式出现,公司盈利模式都是一样的。我协助你中标,一旦你中标,你就得按照约定支付我多少咨询费或者代理费(也有叫佣金的)。如果不中标,我不收咨询费,投标单位也不会有损失。所以,这类合同对投标单位也不是负担。不同行业的合同,咨询费不完全一样。目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大多数在2%~4%之间。专有设备或者软件采购,价格不好比较,投标人的报价会更高,咨询费比例也就更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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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应该强制招标。为了记忆方便,一般简称为“2153”。

[3]根据2010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是指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应由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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