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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国与欧盟议题法制实践借鉴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在路径与理念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美国与欧盟的科技风险规制都基本遵循着实验主义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路径,即严格的科学实验证明是科技发明与应用的基本前提。结合我国科技发展与风险规制现状,针对美国与欧盟议题设置法制实践,我们可以扬长避短、兼容并蓄,选择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具体表现为议题设置理念与议题设置原则两方面。

美美国与欧盟议题法制实践借鉴

虽然在路径与理念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规制都基本遵循着实验主义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路径,即严格的科学实验证明是科技发明与应用的基本前提。在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环节,美国与欧盟的规制策略既有共同之处,也存在不少差异。一方面,美国与欧盟在科技风险议题设置中均注重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协商依其程序建构,只是参与议题确定的渠道、方式与程序不同,如美国白宫请愿网站就是极具特色的公众参与渠道;另一方面,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纳入、优先次序设置以及议题确定的理念、规则与权利保障的侧重点不同,美国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遵循科学主义路径,注重科学证据原则,强调保障公民与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权;欧盟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遵循人本主义路径,注重审慎预防原则,强调保障更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结合我国科技发展与风险规制现状,针对美国与欧盟议题设置法制实践,我们可以扬长避短、兼容并蓄,选择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模式,具体表现为议题设置理念与议题设置原则两方面。

(一)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应当遵循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结合的议题设置理念,并以人本主义理念为重心

片面强调科技发展与进步必然导致科技发展脱离正常轨道,甚至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片面强调安全必然会抑制科学生产力,阻碍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结合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理念绝非两者间的绝对平衡,在具体历史阶段下,政府应当作出取舍并选择重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的需要从物质层面扩展到安全、环境、健康等方面,政府必须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中重视、回应与满足这一“需要”。因此,当前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应当以人本主义为重心。(www.xing528.com)

(二)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应当坚持科学证据与审慎预防相结合的议题设置原则,并以审慎预防原则为重心

科学证据原则强调,当科学证据证明某项科技发明与应用的风险后才将其纳入规制议题,否则坚持市场的自由发展与人的自由选择;审慎预防原则强调,即使没有具体、明确的证据,只要人们对某项科技风险产生集体恐慌,政府就应当将其纳入科技风险议题并实施规制。两大原则各有优势,也有其弊端。为了实现科技对经济与社会的推动作用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国科技发展与风险规制现状,我们应当坚持科学证据与审慎预防相结合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原则。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之所以选择以审慎预防原则为重心,主要是源于长期以来政府片面强调GDP与经济发展,已经形成了行政决策与行为中的固化思维,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片面注重科技经济已经给环境、安全与健康带来诸多问题。面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与行政法发展的需要,不少学者已经提出将预防原则纳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42],将审慎预防原则作为现阶段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基本原则之重心成为规范与事实两个层面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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