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之建立与实践
科技风险评估原则是科技风险评估性质最集中的体现,直接决定了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构成了整个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各类评估制度都是围绕基本原则建立的。例如,为了保障科技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原则,需要建立科学顾问制度;为了保障科技风险评估的透明性,需要建立科技风险信息公开制度;为了保障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原则,需要建立关于科技风险评估专家的利益声明或回避制度,等等。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指导整个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和谐和统一协调,使其能保持珠联不散的整体性。如果没有基本原则或基本原则提炼得不够完整、科学,那么庞杂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将呈现碎片化状态。
(二)规范科技风险评估之行为
科技风险评估原则能规范特定主体实施科技风险评估行为,是指导科技风险评估中的特定主体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由于科技风险评估本身是基于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理念对科技风险中未知领域的探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科技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往往具有较大的制度弹性空间。科技风险评估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程,除了涉及定量的技术环节之外,也涉及定性的价值判断。所以,科技风险评估主体经常采用证据权衡的方法[32]来评估人类健康风险,根据这种方法,评估主体考量所有被提交的研究,根据其力量和弱点来决定给予每种研究何种分量。显然,科技风险评估过程中往往涉及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那么如何判定这些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呢?或者我们只是简单的确信科技风险评估主体能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力?然而,这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因为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官员个人本身具有多变的情感,无论他有多么强烈的自律能力,都不能保证他在每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不渗入一点私心杂念,况且在任命行政官员时,我们无法将这种自律能力作为选择的标准。[33]由此,需要法律规则来约束包括科技风险评估主体在内的所有行使权力者的自由裁量行为。可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有时恐怕鞭长莫及,这时,需要使用基本原则这把标尺从价值、精神等更高的层面上来衡量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可见,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既为科技风险评估主体的行为提供合理性、正当性的依据,又制约着他们滥用自由裁量权力,从而在更为宏大的意义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评价科技风险评估行为合法、合理的参照。(https://www.xing528.com)
(三)弥补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之漏洞
科技风险评估原则有利于弥补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漏洞,强化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调控能力。现阶段,我国科技风险评估事务正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时期,评估理念、技术、方法等内容均在快速更新、变换之中。即使科技风险评估制度能够通过法规范的出台、修订与完善实现自我更新,也很难适应快速发展变化的科技风险及其评估的实践要求。此外,民众对科技风险认知的历时性变化也会对科技风险评估过程产生一定影响。最终的问题是,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始终存在漏洞,其在规范与调整科技风险评估活动时总是面临着规范滞后的弊端、规范不足局限和规范不够具体的困境。那么,面对难以避免的制度漏洞,企图制定一部一劳永逸的、无所不包的科技风险评估法典以解决社会中科技风险评估的问题,往往很不现实。此时,基本原则是用来补充制度漏洞的基本机制和必要工具,从而确保对科技风险评估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调整。总之,当科技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因种种原因出现了对新科技事物的滞后反应或者其根本就存在调整内容上的缺陷时,就需要行政机关借助科技风险评估原则来补救其不足,使得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能更好地调整科技风险评估中不同主体间围绕评估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地保障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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