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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再造柔性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传统的风险管理程序属于流线式的,风险议题设置、风险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及风险管理等不同阶段相互承接,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完上一阶段的法定职责方能开启下一阶段。但科技风险的特征决定了风险认知、标准会随时间、情境而变化,风险评估的结果也会存在差异,而且,风险沟通必须伴随着整个科技风险管理过程。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现代民主国家的突出成就便是行政俱已受法律规范约束,这乃是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之一。[53]科技风险管理亦不能例外。法律规范对科技风险管理的约束离不开法定程序之建构。科技风险管理的程序性制度之再造主要指行政机关科技风险管理决策与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流程与时限的法制化。

(一)再造开放的科技风险管理决策程序

开放的科技风险管理决策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将封闭的行政决策过程开放,召集专家技术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以及社会民众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科技风险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复杂性及后果的极端性意味着行政决策与行为须谨慎作出,任何对于行政决策与行为效率缓慢的质疑都不应适用于科技风险管理领域。将决策程序开放能够因避免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导致的制度运行偏差,保证决策结果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当然,最终的决策责任将由多元主体共同承担。共同决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将行政机关的决策责任分散,但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责任的弱化,其仍应对科技风险管理决策承担总体责任。从科技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来看,共同协商决策在不损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上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合理性,也必将提高科技风险管理的实效性。(www.xing528.com)

(二)再造柔性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

传统的风险管理程序属于流线式的,风险议题设置、风险标准制定、风险评估、风险沟通及风险管理等不同阶段相互承接,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完上一阶段的法定职责方能开启下一阶段。但科技风险的特征决定了风险认知、标准会随时间、情境而变化,风险评估的结果也会存在差异,而且,风险沟通必须伴随着整个科技风险管理过程。因此,行政机关不应拘泥于固定的程序,而应柔性地、因时因地制宜采取管理措施。例如,针对某一蕴含风险的科技项目,行政机关已在公众参与基础上进行了风险评估,但如果新出现的信息可能证明该科技项目的风险,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召集公众参与并再次进行风险评估。从这个意义上讲,柔性化并不意味着程序规则的弱化,反而更加具有强化法定程序之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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