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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结构变化:数量迅速增长,分行设置限制解禁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75年国民银行的数量增至2000多家,到1899年则达到3500家。但相关的法律难以长期阻止州银行的成长。1896年有13个州明确禁止设立分行,许多其他州认为设立分行是非法的。不过,1898年纽约州允许纽约市的银行在5个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分行,这是该州自1844年禁止开设分行以来的一个重要变化。为了规避货币监理署的限制,花旗银行的管理人员和股东而非银行本身被列为银行证券附属机构的股东。

银行业结构变化:数量迅速增长,分行设置限制解禁

《国民银行法案》实施后,国民银行的数量快速增加,1865年3月有855家国民银行,当年末即达到1601家,其中922家是由州银行转变过来的。1875年国民银行的数量增至2000多家,到1899年则达到3500家。

在《国民银行法案》以及对州银行的银行券征税的法律实施初期,州银行受到的打击比较大,机构数量大幅度减少,1866年仅剩300家左右,存款份额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相关的法律难以长期阻止州银行的成长。州银行业务的经营所受管制比国民银行少,它们可以发放农场抵押贷款和农作物贷款,资本金要求也使得在小型社区开办国民银行比较困难(国民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为5万美元,而州银行最低的资本金要求仅5000美元)。经过短暂的低潮后,州银行的数量与存款份额逐步恢复。19世纪80年代以后,发行钞票对于银行已经无关紧要,存款业务和支票业务成为银行业务的主导,州银行可以像国民银行一样轻松地进行这些业务,而且各州的资本金要求比较低从而成本更低,因而成立州银行比国民银行更加流行,一段时期里曾出现货币监理署与各州竞赛发放银行牌照的现象。1882年州银行只有704家,国民银行有2239家;但是到1900年州银行数量已经增加到5000家,而国民银行仅增加到3371家,国民银行的存款份额也从51%下降到45%。在1900年3月14日的《金本位法案》中,国会修正了《国民银行法案》,降低国民银行的资本金要求以推动其成长。从此时到1914年,州银行和国民银行的数量都大幅度增加,州银行达到14512家,国民银行达到7525家,基本是2对1,形成了真正的联邦管制的国民银行与州管制的州银行并存的二元银行体系,2万多家大小不一的银行遍布美国城乡。

多数的州银行是非常小的股份制银行,而国民银行的规模则大得多,其资本金规模平均是州银行的3倍。当然也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州银行,或从小的州银行发展成大的州银行,如从1844年成立的纽约制造商公司发展而来的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1900年全部国民银行的股本金达到6.22亿美元,州银行为2.37亿美元;到1914年,国民银行的股本金为10.6亿美元,州银行为5.01亿美元。世纪之交时,国民银行的存款达到25亿美元,州银行为13亿美元;到1914年,国民银行达到63亿美元,州银行的存款达到32.3亿美元。

分支银行(branch banking)在美国已经有比较长时间的发展,但总体规模有限。第一合众国银行在经营期曾经有几家分行,第二合众国银行曾经有25家分行。1834年美国各银行有大约100个分行,到1861年仅有大约175个,其中仅俄亥厄州立银行(State Bank of Ohio)就有36个分行。内战后,分支银行的设立限制依然没有放松,《国民银行法案》没有规定国民银行可以设立分行,第二任货币监理官曾裁决国民银行不能设立分行,转变为国民银行的州银行可以保留其原有的分行但不能再增设。货币监理署在19世纪80~90年代初曾多次寻求通过立法允许国民银行在小城镇设立分行,但国会拒绝通过这样的一个法案。这导致没有能力筹集5万美元资本金的社区既没有国民银行也没有国民银行的分行。对于州银行而言,分支银行设立略微宽松一些,1895年20个州允许设立分行,但多数分行是设在一个城市里的分行,这些州当中的8个后来又禁止设立分行。1896年有13个州明确禁止设立分行,许多其他州认为设立分行是非法的。分支银行的反对者担心大银行会变得过于强大,认为分支银行会造成货币力量的积累,而货币力量的积累会毁灭掉小银行。

1900~1902年有几个关于分行设立的议案提交到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由于乡村银行不希望有竞争者而坚决反对,议案没有获得通过。到1900年,美国的近万家银行中有分行的非常少,而且这些有分行的银行还多是小银行。不过,1898年纽约州允许纽约市的银行在5个县区域内的任何地方设立分行,这是该州自1844年禁止开设分行以来的一个重要变化。由于长期没有能够突破分支银行设立的限制,与同时代欧洲大型股份制银行发展广泛的全国性分支网络的进程截然相反,美国的单一(unit)银行制度进一步强化,使美国的银行体系充斥着数量巨大但资本金规模很小的银行,而少有资本金规模大而且分行网络广泛的银行机构。(www.xing528.com)

在分支银行受限的情况下,美国的各个银行建立了与其他银行的代理行安排以进行跨州甚至仅仅是城市间的银行交易,代理行之间互相借款并代为进行对方银行所在地区之外的业务。加利福尼亚州是不多几个允许设立分支银行的州。加州立法当局1909年允许银行在全州范围设立分支,1904年由几个意大利后裔生意人在旧金山成立的意大利银行(Bank of Italy)从中受益巨大。这家银行的创立者贾尼尼(Peter Giannini)从传统银行忽视或完全不放在眼里的社会群体中吸引小零售商和手工业者这样的低层企业家客户,特别是来自少数民族和移民群体的客户,而不像其他银行一样去竞争大企业、大公司客户,其存贷款利差进而银行的利润也就相对比较高。如果要在所瞄准的客户群体中扩大业务并增加运营资金,就要更广泛地散布其羽翼以吸引尽可能多的客户。1909年加州允许在全州设立分支为意大利银行提供了重大的机遇,它趁势迅速建立起遍布整个加利福尼亚的分支网络,意大利银行也由此发展成为一个大银行,后来在收购了纽约的美洲银行后就改名为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

1902年货币监理署裁决国民银行不能在承销证券中充当投资银行之后,大型国民银行开始成立附属机构充当证券承销商,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花旗银行在1908年成立的国民城市公司(National City Co.)。虽然在技术上设计为附属机构,但当时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之间几乎没有隔离,实际是两者捆绑在一起而且不可分离的,银行和附属机构的股票印在同一凭证的两面以致两种证券无法单独出售。为了规避货币监理署的限制,花旗银行的管理人员和股东而非银行本身被列为银行证券附属机构的股东。在这种安排下,技术上讲附属机构就不是银行所拥有的机构。

1911年11月,美国的知名律师弗里德里克·莱曼(Frederick W. Lehman)向司法部指控国民城市公司的创立违犯了银行业法律,他指出投资附属机构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紧密关系可能产生舞弊的危险。司法部准备对违反国民银行法律的银行子公司采取措施,而财政部持相反的态度,此事因总统没有明确表态而最终没有任何结果。稍后的一个委员会认为银行附属公司就是国民银行规避对其证券活动限制的一种手段,但政府与国会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行动来制止国民银行使用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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