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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发展历程及法律主要内容概述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公司立法权在各州,纽约州在1811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关于公司的法律,允许私人组织公司,但当时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法院判例。之前的美国公用事业公司的成立都是采取特许主义,纽约州此次立法“被看成第一部专门为企业公司制定的普通公司法”。尽管如此,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依旧构成了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公司法发展历程及法律主要内容概述

美国公司立法权在各州,纽约州在1811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关于公司的法律,允许私人组织公司,但当时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法院判例。之前的美国公用事业公司的成立都是采取特许主义,纽约州此次立法“被看成第一部专门为企业公司制定的普通公司法”。到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布的公司法已经允许“为经营任何合法的商业”而成立公司,被视为“第一部真正现代式”的公司法。19世纪,普通公司法在各州逐步普及,到1875年,大多数州都制定出了普通公司法。尽管如此,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依旧构成了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之后美国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在新泽西、纽约、特拉华、西弗吉尼亚等州的带动下,各州先后修改了其原来的公司法,取消或放宽了对公司活动的各种限制,到20世纪20年代,除两个州外,各州都制定出了适应垄断公司发展需要的现代公司法。20世纪30年代末爆发金融危机和股市危机之后,联邦政府放弃了放任主义的思想,开始干预公司立法,除了防止垄断立法,联邦政府成立证券监督委员会(SEC)颁布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后这种格局一直保留至今。2001年的“安然破产事件”和“世通会计丑闻”之后,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进一步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会计准则等方面的标准,以加强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奥巴马政府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更是进一步加强了监管的标准,将对美国的金融市场和上市公司监管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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