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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从明治维新到现代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公司立法始于1869年明治维新后。1890年日本颁布旧商法,这是日本第一个综合性公司立法,里面包含了公司、票据、破产等内容。之后又颁布了《日本商法特例法》《日本商业登记法》《日本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本公司更生法》等。1992年日本实行新的商法和有限公司法,提高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对许多小公司产生根本影响。2012年8月1日,日本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制部会出台了“公司法制再探讨纲要”。

日本公司法:从明治维新到现代

日本公司立法始于1869年明治维新后。1890年日本颁布旧商法,这是日本第一个综合性公司立法,里面包含了公司、票据、破产等内容。1899年新商法典即现行的商法典,其中第二编对各种形式的公司做了完整的规定,但不包括有限公司。1938年参照欧美最新公司立法,进行较大修改,主要是关于股份公司的制度,同年还颁布了《有限公司法》。此时的公司法走的是德国特色路线。但在二战后,日本又采用了相当多美国公司法立法原理,1950年以股份公司为中心对商法典进行较大修改,此次修订十分重要,向美国公司法借鉴了大量的内容,由此日本公司法转向了美国特色。之后在1955年、1962年、1963年、1966年和1981年进行多次修订。之后又颁布了《日本商法特例法》《日本商业登记法》《日本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本公司更生法》等。1992年日本实行新的商法和有限公司法,提高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金,对许多小公司产生根本影响。还效法欧美做法,允许一人公司,认为公司成立时几个发起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资本金数额。2005年7月26日,日本又公布了《日本公司法典》,该法典是日本公司立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美国经验借鉴之后面对新的形势进行的全面修改。与世界主要国家一样,这段时间的公司修法主要特点是放宽管制,赋予经营主体更大的自主权。但是在2008年经济危机之后这个趋势发生变化,各国又开始加强管制。我们的邻居韩国和日本都在2012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1日,日本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制部会出台了“公司法制再探讨纲要”。该纲要主要在社外董事的监督作用、社外监事的监察作用、母子公司股东的保护以及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排挤、股份回购、分割后债权人保护等方面,针对2005年公司法未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其实仍然还是传统企业集团带来的各种问题,在经济危机中给日本经济带来严重损害,使其不得不加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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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西方公司法立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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