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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总体看来,公司法对股东权,特别是对中小股东权利做出了完善的规定,其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以下方面。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企业与公司法:股东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因公司的类型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我国《公司法》也没有集中详细地列举股东应享有的权利,但《公司法》第4条对股东权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他关于股东权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的条文中。总体看来,公司法对股东权,特别是对中小股东权利做出了完善的规定,其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以下方面。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议决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优先股股东例外)。股东在公司治理基本模式中的地位不是直接管理公司,而是通过其表决权来发表意见。可见,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原则有股权平等原则、多数决原则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就可依法定的议事规则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权利。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转让出资或股份是指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法律禁止股东在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后抽逃出资。但是,法律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而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受到的限制多。

4.知情权

知情权,即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因此,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股东知情权,以随时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便于其做出判断。

5.建议和质询权

当股东认为某种做法更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会给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时,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公司采取某种做法或者放弃原来的做法;当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有疑问,或者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时,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负有责任的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要求他们予以解答。

6.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股利。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盈余分配获得股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实质上是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期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权利。因此,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的核心。

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公司成立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对此,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均规定了公司原有的股东对新股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也做了这样的规定。这里所谓的优先认购权,使之赋予公司原有的股东以确定的价格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新股的权利。公司发行新股往往会影响到原有股东的利益,即将可能构成对原有股东经济利益或者表决权的稀释。赋予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可以保护原有股东的比例利益,维持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比例控制权。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定期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因此,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不是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决定公司事务,这是与其性质相一致的。但是当公司有重大情形出现时,不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可能又有不妥时,应当允许临时会议的召开。股东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应享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股东会召集权与主持权是指由相关权利主体具体负责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工作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包括决定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股东和相关公告、负责相关议案的提交、主持决议的进行、记录会议相关情况等一系列工作。召集权与主持权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对于公司股东会的正常召开与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开召集权的行使,将不能把股东召集在一起,因而不能如期地启动召开工作;离开主持权的行使,股东会将不能按照正常的召开程序进行下去。可见,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事关股东会能否正常进行,对于股东权利的维护、公司经营的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0.临时提案权

股东临时提案权,是指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2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向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根据该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解决事项。股东提案权的确立可以使股东得以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其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参与、监督,从而提高股东对股东大会的参与积极性。

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公司是股东投资获取收益的工具,股东投资后,有权依照自己的合理判断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影响自己实质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但是,当股东会被少数控股股东所操纵时,很多中小股东实际上没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机会。即使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股东的声音也往往十分微弱。因此,为了平衡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应当允许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而控股股东只要简单地把持有异议的股东的股份回购,就能顺利地实施自己的经营方针,这对公司和控股股东来说,也是最佳的选择。

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依《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993年《公司法》对此并未规定,2005年《公司法》首次对此做了专条规定。(www.xing528.com)

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公司解散时,股东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有请求进行分配的权利。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依照自己的出资额或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由此可知,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发生须以公司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为实质要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得以主张的最后权利。

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享有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救济性权利,为切实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公司利益,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应的诉权。股东的诉权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两种类型。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股权,针对权利侵害人对其个人范围内造成的损害提起诉讼。代表诉讼,也称为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侵犯,而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有权利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向加害于公司的人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公司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遵守公司章程应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

2.向公司缴纳股款

股东认购出资或股份后,就负有缴纳股款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定的方式、条件、比例和期限缴纳。股东认购出资或股份后,不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义务因公司类型不同而有差异。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不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则原则上仅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股款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负其他财产责任。

4.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5.填补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如果股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缴纳出资时,其余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缴纳的部分负连带填补责任。

(三)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

1.控股股东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控股股东,是指其股权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额股份50%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以其股权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控股股东应承担特殊义务

控制股东的义务主要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注意义务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行使管理和决策权时应怀有善意,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以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忠实义务则主要是不得为欺诈行为、限制关联交易以及竞业禁止

随堂练习

1.确定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2.简述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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