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就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在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并就公司设立中的诸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设立程序就正式启动,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一些行为,也可以公司或公司筹备组的名义对外从事一些行为。
(1)资金填补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足出资额或实物出资的以及股东低价高估的差额由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填补责任。
(2)发起人为公司设立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一定行为且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或行为予以确认的,或者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一定行为的,在公司成立以后,相应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相应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3)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发起人实施了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由发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发起人无过错,正常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则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违约责任。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订立的发起人协议,对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立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立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未按前述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无论以自己还是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或所从事的行为,以及因履职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全部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解决了所有纠纷后的剩余资金由发起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发起人之间对外负担的是连带责任,对内则依过错程度或出资比例负担相应责任。
(三)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时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通常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交验资报告作为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发起人通过与会计师订立委托合同以取得验资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其他文件,促成公司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质量瑕疵或重大遗漏的验资报告,而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则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违法责任,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止经营,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登记机构的法律责任
登记机关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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