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展示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展示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方面,法国和菲律宾为世人做了表率,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卷以下各层次的编排对知识产权法典的整个构成不产生影响,相当于各单行法的体例。对于一个具体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而揭示其本质特征,不仅当为,更是可为的。正因为有不同的标准,所以,目前为止,各国的具体实践以及理论学说仍然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争论,仍然在为哪些对象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给予保护进行争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展示

如果说将名义的知识产权法实在化是使概念的知识产权法变成具体的《法典》,那么,将分散的知识产权法一体化意味着法典化并不仅仅是将分散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汇编在一起,将它命名为《知识产权法典》或者《知识产权法》就行了,而是应当将这些分散的各单行法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按照一定的逻辑和体系,使其凝聚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方面,法国和菲律宾为世人做了表率,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从形式上看,无论法国法典,还是菲律宾法典都没有“总则”部分。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尚未搜索到相应的资料,但有以下猜测,两部法典的设计者也许认为:第一,知识产权法典没有必要制定总则,它们所共有的内容在《民法典》中都规定了;第二,知识产权法典根本就没有统领全局的共同原则;或者第三,知识产权法典虽然具有共同的原则,但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上述三种猜测,若第一种成立,则表明知识产权法典有共同原则,但却不独立,兼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若第二种成立,则表明知识产权法典若干权利制度的个性突出,共性不足。既然如此,编纂知识产权法典也就没有必要了。若第三种成立,则表明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任重道远,征途仍未有穷期。除此三种猜测之外,可能还有其他的理由。

尽管这两部法典都没有总则部分,但它们的体系却仍然显得十分完整。法国法典的七个层次,将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构建成了一个脉络清晰、结构完备、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体系。它的三个“部”(PART),肯定了知识产权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文学艺术产权部;二是工业产权部;三是法律的适用范围部。它的八个卷(BOOK),清晰地将各个部所包含的内容呈现出来:第一卷版权;第二卷邻接权;第三卷与版权邻接权相关的权利,这是文学艺术产权部中的三卷;第四卷行政与专业组织;第五卷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第六卷发明与技术知识的保护;第七卷商标、服务标记与其他显著标志,这是由第二部规定的四卷。第八卷是关于该法典的适用范围。该法典卷的编排,使知识产权体系的权利构成得以明晰,同时也表明诸权利构成彼此既独立,又相互关联。卷以下各层次的编排对知识产权法典的整个构成不产生影响,相当于各单行法的体例。通过法国法典这样的精巧织造后,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就成了一张秀美的网络,让各自为政的单行法不再孤立,不再零散。

菲律宾法典的层次结构虽然不如法国法典复杂,但其构造的体系仍然非常完整,没有丝毫的拼凑痕迹。《知识产权协定》是一个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整体把握更加灵活、大胆。首先,它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九大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待遇原则、知识产权私权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共利益原则、优先权原则、互利互惠原则、司法终审原则以及争端解决原则。该九大原则的制定至少说明,尽管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15],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有着如此众多的共同准则。由此可知,作为完整体系的知识产权,从国际层面看,的确具有许多共性;另一方面,在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若没有这些共性,那么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也就没有了共同的基础。对于一个具体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研究而揭示其本质特征,不仅当为,更是可为的。

知识产权法学者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凝练知识产权特征。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或者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诞生之日起,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异于传统民事权利的典型个性特征。从最早的专利权和版权(著作权)诞生以来,已经过去了500多年。但是,关于知识产权异于传统民事权利的个性特征,直到今天还没有达成共识。凝练知识产权个性特征,首先必须选择一个参照对象。比对着选择的参照对象不同,最终凝练的知识产权个性特征就不同。根据研究目的极其惯常做法,人们通常选择物权作为参照对象,来凝练知识产权的个性特征。法国与菲律宾的立法者或者学者,也许正是看到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容易引发无穷无尽的争论,而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法典的总则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共同本质特征,学者之间的观点相去甚远。知识产权研究者认为,尽管知识产权只是包涵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诸多种类权利的权利集合体,该集合体中每一个具体权利元素可能都具有自己的特征,但既然这些具体的权利元素归属于同一个集合体,那么该集合体一定具有统摄于这些具体权利的个性特征。我国知识产权学者所归纳总结出来的知识产权特征,最多的有七个,最少的则为零。

零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独立于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特征。按照这种说法,知识产权就不可能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因为根据逻辑学原理,没有自己独立个性特征的元素就不是一个独立存在体,只能附属于某一个上位元素集。[16]一特征说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唯一特征。除此之外,知识产权就没有异于物权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独立特征了。二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地域性)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两个特征。三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地域性)、保护期间的有限性(时间性)和对客体权利的垄断性(独占性或者排他性)是知识产权与物权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的个性特征。四特征说认为,除了前述三个特征外,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第四个特征。五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也称法定性)是知识产权的第五个特征。六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同时拥有财产权内容和人身权内容(即内容的双重性)是知识产权的第六个特征。七特征说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开放性是知识产权的第七个特征。(www.xing528.com)

关于知识产权异于物权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权利特征的凝练或者归纳,究竟是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些特征的确就是知识产权自己独有的特征,当然需要继续研究,不能仓促下结论。对它们的理解需要标准,标准不同,结论肯定不同。在这些不同的观点中,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

正因为有不同的标准,所以,目前为止,各国的具体实践以及理论学说仍然在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进行争论,仍然在为哪些对象能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给予保护进行争论。例如,最近几年,关于体育赛事能否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受保护的争论非常激烈。笔者以“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作为关键词输入搜索引擎进行搜索,显示有词条1460万个。具体词条包括:“体育赛事能否想播就播?”“体育赛事与知识产权保护”“体育赛事产业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等。此外,还有关于许许多多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能否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受保护的案例,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同时也撞击着人们的思维神经。实际上,对于某一具体对象能否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研判,与知识产权特征相对应与否没有必然关联性。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著作、教材、文章、论文、普通读物等很少有专门研究知识产权特征的,原因在于他们对具体对象能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总是进行个案研究,并不是概括性泛论。

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凝练知识产权特征吗?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常用的治学方法或者研究方法有演绎法和归纳法,既要分析现象,更要揭示本质。演绎法是指以一个论点或想法为本,然后找出各种事实,来证明该论点或想法是正确的。归纳法与演绎法相对,是以某一特定研究为目标,收集许多资料,经过仔细、认真地观察,正确、合理地解释,然后将资料系统化,形成原理(结论)。由此可见,对知识产权进行归纳法研究,就需要总结出它的特征即共同特性,以便能够对知识产权有全面、概括、抽象的认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如果仅仅是分析其现象,不揭示其本质,在理论上似乎立不住。单纯地从现象上看,知识产权就是由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等权利组成的一个集合,它们所具有的共同联系点在于它们都是由人类智力创造性成果或者智慧创作物产生的权利。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学者大体都是持这种态度,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这些权利彼此之间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如果想要揭示这些不同种类的权利之间具有哪些共同特征,就是对知识产权本质进行研究。进行此种研究之目的并不在于抽象地寻找出几个共同特征,而是在于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的私权或者民事权利相区别。通过这种研究,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法典化的过程中,进行此种研究更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编纂知识产权法总则或者一般规定时,没有这样的研究是难以完成的。

另一方面,要使分散的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还需要对其基本原则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1)鼓励创作原则;(2)保护智慧创作物原则;(3)有偿使用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遵守国际惯例原则。[17]还有学者强调,利益平衡原则是贯穿于知识产权制度始终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知识产权法既要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还要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文学艺术作品传播。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更需要统筹协调诸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18]知识产权制度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激励创新创造创作,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提升国家整体软实力和硬实力,同时也能兼顾公共利益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将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就没有必要单独表现出来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