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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科学范式选择标准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库恩[2]认为,任何一种常规科学都是一种模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这样就出现了公认的范式。这种形成范式的成熟科学就是常规科学。第一编“知识产权局”;第二编“专利法”;第三编“商标、服务标志与商号法”;第四编“版权法”;以及第五编“最后条款”。它们的选择都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有自己的标准。如果不能及时达成谅解,可能引发的是相互贸易报复。

常规科学范式选择标准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

范式,英文为Paradigm,该字源出于希腊文,含有“共同显示”之意,由此引出模式、模型、范例等义。库恩[2]认为,任何一种常规科学都是一种模式,“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成熟的标志”。范式理论最初是由库恩于1968年提出的,基本含义指特定的科学共同体从事某一类科学活动所共同掌握并必须遵守的一般原理、模型和范例。它包括四方面要素:(1)范式是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的“看问题的方式”,包括思维原则、方法论和价值观。(2)范式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某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可以进行逻辑和数学演算的符号概括系统。不同的学科部门各有自己的范式,每一学科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范式。(3)科学共同体拥有的仪器设备和操作运演方式。(4)每一范式均拥有自己的范例是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题解。[3]每一科学共同体成员必须通过范例的学习,才能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

库恩主张,科学是由前科学发展而来的。前科学阶段,科学尚未形成大家一致接受的公认理论,即尚未形成该学科的范式。在科学发展的成熟阶段上,各派理论经过长期论辩与竞争,其中一种由于科学实验的重大成果的支持而战胜其他理论,为该学科越来越多的成员所拥护。这样就出现了公认的范式。这种形成范式的成熟科学就是常规科学。常规科学活动的本质是共同体在范式支配下的一种“解难题的活动”。“常规科学是一种高度确定的活动”[4],它的研究对象定向聚焦于范式内部的大量肯定有解的难题。范式规定了常规科学的使命,常规科学则需用新的实验和观察经验不断验证模式,从理论上使范式更为精确,并进一步扩大范式的实际应用范围,使之不断完善和巩固。处于同一范式之下的科学共同体成员之间具有理论的通约性,即有着互通的理论语言和方法论基础。

自然科学研究相似,作为人文科学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也有本学科的主导范式。它是一定时期一定国度(民族、地域)内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法学共同体所共同遵守的法学理论体系、方法论规定、价值标准、符号系统、逻辑运演程序和模态范例。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有着与自然科学大体相近的研究方式和发展过程。每一种新的范式都必须对全部既定的知识产权法学原则进行重新的解释,同时还必须确定批评、研究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方法论程序,即创造一套解释知识产权的技巧和规则,由此也创造了解释的对象。

学科的研究范式可划分为理论研究范式和实践研究范式两种基本类型。理论研究范式一般研究学科研究人员和学科自身的关系、学科方法论研究等,因此其更多地体现为对学科基础研究和社会实践的一种人文思考。实践研究范式往往只关注实际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多的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即本体性研究。[5]

知识产权法典化范式也可以分为理论范式和实践范式。其理论范式,首先必须研究法典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课题,包括基本原则、基础理论、方法论以及各法律门类相互之间的关系。实践范式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法典构架问题,以利于编纂一部符合中国实际的知识产权法典。

国际上经典的知识产权法典范式有1992年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1997年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法国的法典(立法部分)由七个层次构成,它们分别是部、卷、编、章、节、条和款。该法典全文共3部8卷:第1卷“版权”;第2卷“邻接权”;第3卷“与版权、邻接权以及数据库制作者权有关的一般规定”;第4卷“管理与专业组织”;第5卷“外观设计与新型”;第6卷“发明与技术知识的保护”;第7卷“商标、服务标记和其他显著标记”;第8卷“法典的适用范围”。在该体例下,该法典的每一个条目在法典中的位置都非常清楚。例如,第L111-1条,表示为第1卷第1 编第1章中的第1条;再如,第L411-3条,则表示它是第4卷第1 编第1章中的第3条。该编排结构使整个庞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以清晰化、条理化。

菲律宾的法典结构为四个层次:编、章、条和款。全法典共有五编,241条。第一编“知识产权局”;第二编“专利法”;第三编“商标、服务标志与商号法”;第四编“版权法”;以及第五编“最后条款”。(www.xing528.com)

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看,该两部法典都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从形式上看,两部法典好像没有总则,但是,它们就知识产权具有共性的内容也作了规定。法国的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管辖等诸方面的内容都作了相应规定;菲律宾的法典在第一编规定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规定了在知识产权法典生效后,废止原有的各单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并赋予了知识产权局职责、权限等。从保护范围上看,该两部法典所保护的范围都非常宽广。法国法典对《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保护对象[6]都提供了相应的保护;而菲律宾法典好像只涉及三个方面的客体,即版权、专利和商标,实际并非如此。它在第一编“知识产权局”第4条规定了该法典所称“知识产权”的范围[7]为:(1)版权与相关权;(2)商标与服务标记;(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未披露之信息的保护。换言之,菲律宾的法典所保护的范围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它们的选择都具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有自己的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原文所用的是“智慧财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需要认真研究,因为它既受制于市场结构或市场性质,同时它又能反作用于市场结构或市场性质。[8]当市场结构或市场性质一定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与之相适应。例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实行计划经济,后来改革实行计划的商品经济。在这样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性质下,不可能采用更加开放和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更早期一些,我国可以不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仅仅需要非常简单的保护模式就足够了[9]。但是,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特别是在现在的知识经济或者数字经济时代,如果仍固守以前的保护模式,将会寸步难行。20世纪90年代,美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指诘,导致中美两国政府在短短的5年之间进行了三次知识产权谈判。如果不能及时达成谅解,可能引发的是相互贸易报复。[10]这三次知识产权谈判虽然都以双赢的结果结束,但它充分说明在市场结构或者市场性质确立以后,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却可以因为追求不同的社会及经济目的而被操纵。历史上有许多专利与著作权法令改变的例子,都是为了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对知识产权作不同向度的保护。这些考量与国家经济、科技发展及工业化的程度息息相关。例如,1869年荷兰完全废除专利体系,其原因在于工业家与经济学者一致认为废除专利体系有助于产品的扩散、成本的降低及工业化的加速。

俄罗斯在1896年采取一个新的专利体系。因俄罗斯当时为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其官方害怕国外发明者在俄罗斯取得专利后,滥用其技术独占权,将技术商品化后的产品在俄罗斯以高价贩卖,却不在俄罗斯境内制造这些产品。俄罗斯不仅拒绝采用法国或德国等先进国家的专利模式,也拒绝加入《巴黎公约》。然而,俄罗斯仍依赖国外的技术,因此新的专利制度采取不同的手段以使专利申请更具吸引力,特别是针对外国人,给予其专利的保护期限与俄罗斯民众相同,并将专利的使用要求的年限由2年增加至5年。[11]

美国专利法的改变则始于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其目的在于协调专利权与潜在社会利益(技术扩散)之平衡。在“二战”期间,有很多因联邦政府经费补助的研究计划而产生的专利;它们虽然属于政府所有,但并未给予其专有权,一般公众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便可使用。此种做法虽然造就商品化的创新技术快速扩散,然而许多专利技术(特别是在新的领域)却没有好好地开发使用,原因是任何公司都不愿意在没有专有权的环境下将技术商品化。20世纪80年代,史蒂芬生·怀得科技创新法案以及拜杜法案改变了美国推动技术扩散的法制架构。其主要内容为由所有的联邦实验室担负起技术转移的工作,及允许学术机构可以保有因研究计划成果而产生的专利权,虽然这些计划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经费。[12]

一个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式,首先应当能够促进智力劳动者的创作热情,鼓励智力劳动者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智慧和资金投入新的创作活动中去。这也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原初目标。智力劳动者能够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对其创作积极性具有良好的刺激效果。具有活力和效率的知识产权范式,能够给天才的智力劳动者带来利益,同时激励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其次,知识产权范式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如果一种知识产权范式只是单方面地强调保护智力劳动者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忽视社会利益,不考虑社会财富的增长,那么,它不一定是成功的范式。众所周知,智力劳动者进行智力创作活动,当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智慧和资金。为了给智力劳动者提供收回其投入并获得适当利润的机会,法律授予他们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如果片面强调对他们进行保护,就会人为地制造一种社会失衡现象。从智力劳动者的成长过程看,智力劳动者所获得的创作能力,是社会资源在其身上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国家、民族或者社会的文化遗产,如语言、文字、数字、符号、道德、风俗、习惯等公共资源对他的教育;另一方面,智力劳动者用于创作的资源也来自于社会的公共资源,例如公共信息、大数据、传统知识、土著文化、民间传说以及许多附载有文化、经济信息的载体。他们利用社会公共资源使自己获得创作能力,再利用公共资源进行创作,因此,其所产生的创作成果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法律给他们的创作成果提供保护,就是承认在其创作成果中除了公共资源部分之外,凝聚着他们自己的劳动,其基本理念是“所劳必有所得”。但是,为了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受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就必须兼顾这两方面的利益。因此,寻找一个平衡点就成为建构知识产权保护范式的关键所在。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范式应当能够正确协调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要保护本国人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外国人的利益。遵循该标准的意义在于:基于国家利益和国际贸易整体利益考量,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式,不仅能够使自己的国家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而且能够为自己的国家增加竞争力。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典范式就应当以此三项基本原则为标准,对现行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进行整合,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完成知识产权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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