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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第二版):两种范式相同点分析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形式上看,两种范式有明显的差别,但其共同点还是非常多的,尤其是两者所规范的内容是一样的,范式一所规定的内容在范式二中有全部的体现;反之亦然。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此不讨论两种范式规定的保护内容的问题。两种范式所具有的第一个共同点是,两者都有总则编。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第二版):两种范式相同点分析

从形式上看,两种范式有明显的差别,但其共同点还是非常多的,尤其是两者所规范的内容是一样的,范式一所规定的内容在范式二中有全部的体现;反之亦然。正因为如此,所以,在此不讨论两种范式规定的保护内容的问题。

两种范式所具有的第一个共同点是,两者都有总则编。虽然法国法典和菲律宾法典都没有“总则”部分,但是,就知识产权法典而言,总则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不可或缺。

法典中的总则是对该法典所调整之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典之施行中具有统领性、全局性和普遍性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其他一般问题所做的规定,是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之为总则或一般规定,美国的教科书中称之为普遍问题,英国的论著中称之为基本问题或一般事项[18]民法典中的总则或者一般规定是德国民法典首创的,它将民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性内容抽象为一般性的总则规定,使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体性或者体系化得以成立[19],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我国《民法典》即规定了总则编。(www.xing528.com)

正是因为总则或者一般规定所具有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协定》创设了“总条款和基本原则”作为统领整个协定之纲领。如果将《知识产权协定》当作一部法典,那么它就是创设总则的开拓者。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设置总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需要人们深思熟虑的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已演绎了500多年[20],但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一体性或者体系化的认识却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极端的观点甚至认为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权利体系之间就没有共同属性,只不过是统领一个旗帜下若干散兵游勇。[21]法国和菲律宾的知识产权法典都没有总则部分。然而,总则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居于统帅地位,从总体上说它是整部法典一以贯之的灵魂和核心,是对事关法典全局的根本性内容的概括和综合。它由法典分则的实际材料提炼升华而成,源于分则又高于分则。其主要意义在于:第一,总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这样就为法官日后的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保证了整部法典的弹性和灵活度,增强其与时俱进的进化能力和适应能力,实现法典的灵活、简练和安全价值。第二,总则对于整部法典具有整合化一的功能,法典有了总则就有了一个“一以贯之”的精神格调和指导原则,法典的全部内容据此展开也就得以前后贯通、和谐统一,从而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第三,总则可以拓展法典的涵盖面,提高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弥补法典调整空间在细节上的不足,从而克服立法的不周延和滞后。[22]

由于本编对整部法典具有统领性作用,因此,它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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