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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实效与成果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知识产权法典化后,将过去和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融合为一体,成为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过程中,对过去制度的保留和吸收,是有选择的,这也是过程哲学中的一个内容。知识产权法典化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客观实在。为了使法典化工程产生预期实效,作一些应有的努力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因此,法典化的过程非常重要。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典化过程,才可能有理想的结果。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实效与成果

知识产权法典化,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演进历史之功过得失的总结,是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优劣好坏的考察,同时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时代、知识经济时代之发展趋势的思索。从某种意义上讲,过程比结果更重要。过程是动态的,是一种选择,具有许多可变性;而结果是静态的,是过程完成后的一种状态,是过程进行中的一种抉择。这样的抉择有时非常艰难。一般情况下,过程与结果是一对哲学范畴。进行过程,是为了某种结果;某种结果的产生,需要经过一定的过程。如果有过程而无结果,这样的过程则是无意义的或者是无效益的,因为有投入无产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过程,不一定有结果,因为这个过程本身也是结果。

过程哲学的理论可追溯自公元6世纪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图斯的“万物流转说”。赫拉克利图斯注意到人至少有两种能力——思想与感官。前者可以自我反省,对于外在世界的观察则有赖后者。从他对外界特别是水的观察中,他得到一项结论:“投足入水已非前水。”也就是说,就好像一个人把浸泡在河水里的脚收起来,再伸入水中,这时所接触到的水已不再是同样的水。同样的,我们所处的环境虽然外表看来一样,可是却一直在改变,即使我们没察觉到。这个世界的现象不断地在生成变化,由“变化”所统治。[2]这段话道出了这样的中心思想:“赫拉克利图斯所追求的是整个宇宙的和谐,这整个宇宙的和谐,统一在思想界或理想界或Logos的境界,下面的表象都属于‘万物流转’;在‘万物流转’里,出现了各种不调和或矛盾相对的东西。就整体而言,是一个杂乱无章的世界,可是在这些众多杂乱无章的感官世界中,正是可以抽出一个原理原则,即所谓的Logos,它或是‘精神’,或是‘道’,或为‘语言’,或为‘思想’,同时能够使所有的对立变成统一,把所有的矛盾变为统一。”[3]

赫拉克利图斯的观点经过英国哲学家怀海德和美国哲学家哈兹霍恩重新诠释之后,以“过程哲学”的名称重新登上人类思想的舞台。过程哲学主要内容可由怀海德《过程与实在》得之。过程哲学所重视的是形而上(实在)的问题,它主张“变化”是认识实在(reality)的不二法门;或者说“变化”本身就是实在。

根据“投足入水已非前水”的理念,哈兹霍恩相信,每一秒的“我”已不再是前一秒的“我”,而是一个全新的实体。他不像其他哲学家们将人或物质当成“实体最后的单位”(the final units of reality),而主张人瞬间的经验或状态(momentary experiences or states)才是。[4]这种瞬间的经验既不是一种静态、不变的物质,也不是数个独立、彼此无关的时刻,而是过去、现在与未来之间的联系,也成为不同个体之间共通的桥梁。在过程哲学家的眼里,过去、现在与未来中的人、事、物是一个整体:“过去”不是已消失了的,而是被“现在”保留下来,且合并为一体的;同样的,“现在”也不是偶然存在的,而是未来所要实现的“可能性”。[5]

根据过程哲学理论,知识产权法典化是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在一起的共通桥梁”。过去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是被抛弃了,而是被现在所保留。经过知识产权法典化后,将过去和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融合为一体,成为未来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过程中,对过去制度的保留和吸收,是有选择的,这也是过程哲学中的一个内容。如果仅仅是对过去制度的全盘照搬照抄,原封不动地搬迁,也就没有了过程。过程哲学的价值正是在于对过去的适当选择。选择过多,容易形成对现在和未来发展的制约,如果选择被保留与吸收过少,容易造成现在和未来与过去的脱节,缺乏应有的连续性和继承性。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法律规范体系、司法体系(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以及行政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授权机构和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法典化必须充分注意到这种客观实在。看不到这种实在,是盲目;被这种实在所左右,是盲从。(www.xing528.com)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一方面,如果《知识产权法典》仅仅是现行的知识产权各单行法的简单汇纂与拼接,那么其价值则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倘若对知识产权体系进行彻底地整合,形成第二种范式,不仅难度比较大,其风险亦比较大。但是,客观地讲,第二种范式是一个理想的范式。目前尽管尚无国内法之可资参照,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知识产权协定》之实例已经为此打下了基础。

从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角度看,我国的现行体制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很大的改进,不仅将知识产权案件提高到了中级以上法院(少数基层法院经过特别指定有管辖权),而且有管辖权的各法院都建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时常伴随着知识产权效力的确认问题,即知识产权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的问题,因此使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如果维持现有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那么法典化工程相对比较轻松一些,但无法使法典化工程产生预期实效;如果改造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法典化工程量相对就会大一些,因为它直接涉及许多方面的具体事项。这也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

为了使法典化工程产生预期实效,作一些应有的努力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进行知识产权法典化之前,首先需要做好攻坚战的心理准备。法典化虽然不抛弃过去,但也不是照搬过去,而是对过去进行有选择的凝聚。法典化要立足现在,但也不能唯现实是从,需要将现在推向未来。法典化着眼于未来,要将过去、现在和未来有机地串联起来。因此,法典化的过程非常重要。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典化过程,才可能有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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