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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年荷兰货币状况: 货币大历史的一节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1872年10月,荷兰政府委任一个委员会审议荷兰境内货币的状况。1873年5月21日,荷兰政府颁布禁止自由铸造银币的法律。随之而来的结果是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大幅下跌,引发骚乱,并且导致荷兰政府颁布了1875年6月6日的法令。1876年5月,1875年6月6日的法律颁布不满一年,荷兰政府试图通过引入单一金本位制和停止银币流通的法令。1877年3月28日,荷兰议会通过一项法律。

1872年荷兰货币状况: 货币大历史的一节

确定单一银本位制的改革有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地方。1847年9月的法律允许使用法定银币和辅币进行交易,也允许使用金币进行交易。在金币中,除了不时仍有需求的杜卡特,还有吉洛梅金币、双吉洛梅金币和半吉洛梅金币。金币仅仅根据重量和纯度用来记账。

1847年9月法律确定的体系完全失败了。尽管金币吉洛梅被铸造成与原来广受欢迎的十弗罗林一样的重量和纯度,但人们不愿意接受吉洛梅金币。吉洛梅金币价值的不确定性使吉洛梅不受欢迎。1851年到1853年,只有一万吉洛梅、一万半吉洛梅,和二千六百三十六双吉洛梅被铸造出来。1853年后,没有吉洛梅被铸造出来。

1872年加利福尼亚州澳大利亚发现黄金以前,白银的价格在大宗交易中保持平稳。只有在小额交易中,白银价格才不时出现轻微波动。

按照荷兰的标准,十弗罗林的价值相当于一千克纯度为零点九四五白银的价值。

阿姆斯特丹的白银价格也没有变化。(www.xing528.com)

随着1871年的变化,平稳的白银价格被扰乱了。于是,1872年10月,荷兰政府委任一个委员会审议荷兰境内货币的状况。1873年12月,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建议禁止自由铸造银币。1873年5月21日,荷兰政府颁布禁止自由铸造银币的法律。只要德意志帝国仍有希望继续维持复本位制,委员会就建议在铸造银币的同时铸造金币。

然而,1873年6月26日,德意志帝国采用金本位制时,委员会提交的附加报告建议荷兰也采用金本位制,引入黄金铸造的五弗罗林和十弗罗林作为法定货币,并且回收根据1847年法律发行的银本位制下的货币。然而,这份报告提出的措施没有得到荷兰议会的批准。因此目前,荷兰货币没有价值标准,铸币厂拒绝接收白银,黄金也被铸币厂忽略。随之而来的结果是白银与黄金的兑换比率大幅下跌,引发骚乱,并且导致荷兰政府颁布了1875年6月6日的法令。这份法令规定,荷兰政府向公众开放铸币厂,为公众铸造纯度为90%的十荷兰盾金币。这种金币与银弗罗林同为法定货币,按六十点三五生丁每盎司白银的报价计算,十荷兰盾与银弗罗林的比率为1︰15.625。1876年5月,1875年6月6日的法律颁布不满一年,荷兰政府试图通过引入单一金本位制和停止银币流通的法令。第一议院否决了1876年5月试图通过的法令,1875年法律的效力延长了一年。接着,根据1877年12月9日的法律,1875年6月6日的法律一直延续到“直到法律另有规定”为止。

结果是,荷兰形成了长期畸形的货币标准,即金币可以被自由铸造,与金币同时流通的银币的铸造受到限制,但金币和银币都是在支付时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

1877年3月28日,荷兰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荷属东印度群岛实行与荷兰相同的双重标准,即暂停铸造更多银币但允许已铸造的银币与金币同时流通。1877年6月7日,这项法律在爪哇岛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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