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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法规小事例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4年5月,周某再次在某宾馆卖淫时被抓获,经检查,发现其犯有严重性病。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传播性病罪,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女青年周某的行为主观与客观都符合故意传播性病罪的要件,且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重处罚。

谈故意传播性病罪的法规小事例

【案例】女青年周某,因卖淫染上梅毒,为此苦不堪言。从此,她对嫖客十分憎恨,决心予以报复。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她先后卖淫13次,致使5名嫖客染上梅毒。1994年5月,周某再次在某宾馆卖淫时被抓获,经检查,发现其犯有严重性病。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传播性病罪,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5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析】故意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②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实施了卖淫或嫖娼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嫖宿不满14岁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嫖宿了不满14岁的幼女,不论有无性病,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嫖宿的是幼女,均以奸淫幼女罪定罪判刑,从严处罚。

卖淫、嫖娼这种社会丑恶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里一度绝迹,近几年来又沉渣泛起,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打击、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规定了几个新的罪名:①组织他人卖淫罪;②强迫他人卖淫罪;③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同时将强迫妇女卖淫罪改为强迫他人卖淫罪,并提高了法定刑,以增强打击力度。(www.xing528.com)

本案中,女青年周某的行为主观与客观都符合故意传播性病罪的要件,且情节比较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重处罚。

【操练】案例分析:

某宾馆总经理甲为了招揽生意,先后强迫宾馆5名姿色较好的服务员卖淫,以换取一些大款的光顾,其中有2名服务员因不同意卖淫先后多次遭到甲的殴打和要挟。她们忍无可忍,就跳楼逃跑,因此东窗事发,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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