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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法院管辖和案件价额规定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2]法院的事物管辖,由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二条按照本法或《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依诉讼标的、声明不服的标的、上告不服的标的或判决给付的标的的价额决定管辖时,适用以下各条的规定。如质权标的物的价额较低时,以物的价额为准。第十条第十一条根据法院事物管辖的规定而宣告管辖错误的裁判如果已经宣示并产生效力,该裁判对于以后该事件系属的法院有拘束力。

德国民事诉讼法:法院管辖和案件价额规定

第一条【事物管辖】[2]

法院的事物管辖,由法院组织法规定。

第二条【价额的意义】

按照本法或《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依诉讼标的、声明不服的标的、上告不服的标的或判决给付的标的的价额决定管辖时,适用以下各条的规定。

第三条【自由裁量确定价额】

价额由法院依自由裁量权进行确定;法院也可以依申请命令调取证据,依职权命令勘验或鉴定。

第四条【价额的计算;附属的请求】

(1)关于价额的计算,以起诉时为准;在上诉审中,以提起上诉时为准;在判决时,以判决所依据的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准。果实、收益、利息与费用,作为附属请求进行主张时,不予计算。

(2)对于由《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而发生的请求,在汇票金额之外提出的利息、费用与手续费,视为附属请求。

第五条【多个请求】

以一诉主张多个请求时,合并计算价额;但本诉与反诉的标的,不合并计算。

第六条【占有;担保;质权】(www.xing528.com)

价额以如下规则确定:关于物的占有的诉讼,依物的价额确定诉讼价额;关于担保或质权的诉讼,依债权额确定诉讼价额。如质权标的物的价额较低时,以物的价额为准。

第七条【地役权

地役权的价额,依要役地因地役权而增加的价额确定;但供役地因地役权而减少的价额较高时,依此较高的价额确定。

第八条【使用租赁关系和用益租赁关系】

关于使用租赁关系和用益租赁关系的诉讼,其诉讼价额依争议期间的租金总额计算;如一年租金的25倍的数额少于租金总额时,依25倍的数额计算。

第九条【定期收益或定期给付】

以定期收益或定期给付为标的的权利的价额,按其一年收入的3.5倍的价额计算。收益权有确定期间而将来收入的总额较3.5倍的价额少时,依将来收入的总额计算。

第十条【废除】

第十一条【基于管辖错误产生的裁判的拘束力】

根据法院事物管辖的规定而宣告管辖错误的裁判如果已经宣示并产生效力,该裁判对于以后该事件系属的法院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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