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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规定和欧盟条例限制排除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限制强制执行,本案的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有权发给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的法院,有权作出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认证。[1]2004年1月1日,本法新增第十一编,专门规定欧盟送达条例和执行条例等司法协助内容,主要就欧盟内民事司法统一的相关举措进行规定,随着相关条例的增加,本编内容不断得到调整和丰富。

德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规定和欧盟条例限制排除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以国内执行名义强制执行

(1)判决应宣告无须担保的假执行。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于此不适用。

(2)对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限制强制执行,本案的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对申请作出提前裁判。对该裁判不可声明不服。当事人应向法院释明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实方面的要件。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国内执行名义的认证】

(1)有权发给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的法院,有权作出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认证。

(2)执行认证前,应听取债务人的意见。申请认证被驳回的,准用对法院发给执行条款的决定声明不服的程序。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外国执行名义】

依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在欧盟成员国发给的执行名义在德国可以强制执行,无须法院执行条款。(www.xing528.com)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译本】

债权人依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提交译本的,以德文译本提交,并由欧盟成员国有资质的人进行认证。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执行异议】

(1)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准用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准用于欧盟第861/2007号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

(2)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于此准用。

【注释】

[1]2004年1月1日,本法新增第十一编,专门规定欧盟送达条例和执行条例等司法协助内容,主要就欧盟内民事司法统一的相关举措进行规定,随着相关条例的增加,本编内容不断得到调整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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