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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履行誓约的重要性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塞罗所强调的“所有誓约都必须履行和坚守”就是这个意思,因为起誓的人希望誓约应被接受。因此,基督使徒指定了两样来代表永恒——授予权利的承诺和不允许精神保留的誓约。誓约应当包括呼吁上帝,请求他见证真实或者惩罚虚假。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中,救世主并未认为这样的誓言比以明确的上帝的名义所发的誓言缺少约束力。基督对此很不赞同,驳斥了这样的谬论。但是,发誓之人仍需履行誓约所赋予他的神圣义务。

战争与和平法:履行誓约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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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教徒间誓约的功效——誓约之必要考虑——接受和坚持誓约的意义——以言辞通常意义的接受——誓约主题的合法性——不能与道德义务抵触——在何种意义上誓约是向上帝的呼吁——誓约的要旨——无论何种情况都要忠实遵守——君主对臣民誓约的管理控制——遵守救世主对誓约的禁止诫律——替代誓约的形式

1.与承诺、约定和契约相比,无论老少,人人都要尊重誓约的神圣。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在他的《希波达米娅》(Hippodamia)一书中写道:“有了誓约,我们的灵魂必将更加谨慎。它提醒我们一定要避免两件事——朋友的责备和上帝的义愤。”

此外,西塞罗说过,按我们祖先的意思,誓约是真诚的、最安全的证词,是对忠诚的遵守。“因为,上帝在别处密切关注我们,要实现我们的诺言,没有比誓约更强的约束了,因为誓约是对上帝许下的庄严的证词。”

2.下一点要考虑的是誓约的原动力和它的范围。

首先,有关承诺和契约的争论也适用于誓约,因为后者更加需要审慎思索和周密判断。谁也不能以法律的名义起誓,却暗地里不想遵循。义务是誓约不可分割的、必要的结果,伴有义务的每一个行为都应当出自深思熟虑。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人都必须同样地坚守誓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接受誓约。因为誓约是对上帝的承诺,它所包括的就应当绝对真实。西塞罗所强调的“所有誓约都必须履行和坚守”就是这个意思,因为起誓的人希望誓约应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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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其他承诺很容易地就包含了让承诺者得以开脱的内容,但誓约却从不给这样的内容以存身之处。此时,我们可以求助于令人敬仰的《希伯来书》作者的一篇文章,文中写道:“上帝乐于向起誓者的后人昭示,他那永恒的训诲得到了誓约的捍卫:这是两件绝对骗不了上帝的事,我们或许可以由此得到慰藉。”要明了这些话,我们必须注意到,神学作者在提及上帝时常赋予他以人类情感,依照的是人类有限的能力而非上帝的无所不能。

事实上,上帝并未改变他的决定。虽然我们可以说他会这么做,也会后悔,然而一旦他所作的决定与他所说的不同,那么他说话时的情况一定是不复存在了。这些也适用于威胁不给予权利的情况,有时也适用于附条件的承诺。因此,基督使徒指定了两样来代表永恒——授予权利的承诺和不允许精神保留的誓约。

从以上论述就可以很明白地了解通过欺骗得到的誓约会是什么。如果某人基于某种假设而接受了一个誓约,而后来发现该假设乃子虚乌有,而且要是不相信那个假设的话他就不会接受那个誓约,那么,这个人肯定不受该誓约的约束。但是,如果即使没有那个假设,此人也会接受那个誓约,那么他就必须遵守那个誓约,因为不允许逃避誓约。

3.对一个誓约的理解不应该超过该誓约通常能被人接受的范围。发誓不把女儿嫁给便雅悯人的人却允许那些被掳掠来的女人和他们一起生活。然而这并不违背誓约,因为是否予人以物与是否寻回丢失之物是两码事。

4.只有在与誓约不可分割的义务合法时,该誓约才会有效。因此,如果起誓要参与违法行为,或者做有违自然法天启法的事情,这样的誓约是无效的。

5.如果誓约允诺之事并非完全不合法,只是有碍于更大的道德责任,那么该誓约也是无效的,因为我们对上帝负有义务,我们不能被剥夺尽力做好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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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誓约的形式可能有异,然其本质相同。誓约应当包括呼吁上帝,请求他见证真实或者惩罚虚假。这二者乃一回事,因为请求有惩罚权的上级来证明就等于请求他向背信弃义者报复。上帝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他既有能力去证实各种虚假不实,也有能力去惩处各种虚假不实。(www.xing528.com)

7.古人习惯于以不同于造物主的人或物的名义起誓,他们常向太阳、上苍、大地起誓,如誓言有任何虚假,就可以愤怒诅咒。他们也以本人、孩子、国家或君王等人的名义起誓,如他们的誓言有任何不实之处,就请上苍毁灭他们。

这一习俗不仅通行于不信教的国家,而且据斐洛所言,在犹太人中也很盛行。他认为,我们不应每次发誓时都求助于宇宙的创造者,完全可以以我们的父母、上苍、大地、宇宙等等的名义起誓。据说,约瑟曾经按照埃及人的习惯以法老生命的名义起誓。在《马太福音》第五章中,救世主并未认为这样的誓言比以明确的上帝的名义所发的誓言缺少约束力。尽管犹太人经常起那样的誓,但他们又不在乎那些誓言,为此,上帝向他们指出那些也都是真正的誓言。

正如乌尔比安所说,以自己生命起誓的人就是在以上帝的名义起誓,因为这是对他神圣力量的尊崇和依赖。同样,基督指出,以寺庙的名义起誓,就是在以统辖寺庙的上帝的名义起誓;以天国起誓的人就是在以主宰天国的上帝的名义起誓。但是,那时的犹太导师们认为,如以被创造之物起誓,则人们不受其约束,除非附有惩罚,比如起誓之物是给上帝的祭品。希腊语κορβāυ(即凭献祭之物)就是指的这类誓言。基督对此很不赞同,驳斥了这样的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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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誓言的主要功效就是减少纠纷。极富灵感的《希伯来书》的作者认为:“宣誓证实是一切冲突的结束。”狄奥多拉斯·司库路斯(Diodorus Siculus)也曾说过,埃及人把誓言当作是人类能够给予的最确定、最真诚的保证。因而每个人在发誓时应当表达他的真实意图,并使自己做到言行一致。关于这一点,海立卡纳苏的狄奥尼修在一篇言辞优美的文章中写道:“不管是希腊人还是未开化的人,时间无法抹煞人们最后的保证,这个保证是以上帝为证人的誓约和契约。”

9.在誓约的要旨用文字来表达时,不仅包括神也应包括誓约隐含的人类义务。誓约应该传递给接受者相同的权利保障,正如接受者可以从一份明白无误的允诺或契约中所能获得的权利保障一样。但是,如果文意不涉及授予某人权利,或者文意虽然涉及某人却与其要求相对立,那么誓约的力量就是不给予此人任何权利。但是,发誓之人仍需履行誓约所赋予他的神圣义务。

比如,某人因为恐惧被迫发誓,那么此时的誓约所传递的不是权利,而誓约的接受者应该放弃,因为这个誓约的获得有损于起誓人的权利。我们发现,希伯来国王们之所以受到先知们的谴责,也受到上帝的惩罚,正是因为他们没有履行他们向巴比伦国王所发的誓言。

10.同样规则不仅适用于公敌之间的交易,也适用于任何人之间的交往。对一个人而言,不但要考虑起誓人,也要尊崇上帝,因为誓约是以上帝的名义而立的,也因为上帝拥有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威。因此,我们不能不同意西塞罗的观点,他认为,拒绝支付强盗约定的金钱以谢强盗饶他不死,不是违背誓约。强盗不能位于合法敌人之列,而是所有人的公敌,因此,对他们不必保持诚实,也不必遵守誓约的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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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接下来要讨论的话题是上级对于下级,即君主对臣民有关誓约的管理权。上级不能废除誓约中的义务,因为誓约依据的是自然法和天启法。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我们并不完全是我们自身行为的主人,因为我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最高权力的指挥。这种权力对誓约有着双重影响:一方面影响到起誓者,另一方面影响到接受誓约者。这个权威对起誓人的影响在于,在起誓前就宣布该誓约为无效,或者在起誓后禁止该誓约的履行。对下级或臣民而言,超出最高立法机关所允许的约定就不能约束他们。同样,根据希伯来法律,丈夫可以废除妻子的誓约,父亲可以废除尚未自立的孩子的誓约。

12.我们可以初步发现,基督训诫和圣詹姆士(St.James)所说的反对立誓的理由并不适用于誓约的确认(许多有关的例子可在圣保罗的文章中找到),但是适用于有关不确定事件或未来事件的允诺誓约。基督的反对之语很明了:“你们听见过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背誓,所起的誓,总要向主谨守。只是我要告诉你们,什么誓都不可起。”圣詹姆士对此的诠释是“不要虚伪”或者不能被人发现是骗子。希腊语中的hypocrisy就表明了这个意义。

圣保罗又说,上帝给基督的所有允诺是“诺”和“阿门”,它们是确定无疑的。有一句希伯来谚语是:“诚实人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另一方面,言行不一的人总是是非颠倒,也就是,他们的肯定是否定,而他们的否认却又是肯定。这样,圣保罗辩明他自己没有言语轻浮,因为他布道时没有颠倒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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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确认不是义务的惟一形式。各地有不同的表示忠实的标志,比如,波斯人伸出右手被认为是最严厉的约束。因此违反誓约的替代形式就是作伪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王和王子的忠诚与誓约相同。因此,西塞罗在他为加拉太国王德尤塔鲁斯(Dejotarus)所作的演讲中赞扬了恺撒军队作战英勇,也赞扬了他肯履行右手的保证和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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