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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第八章:被征服者的统治权特点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征服的权利还可以更甚。被征服者不能再被称为独立国家,而是成为此君主领土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同样的,属于一国的无体权利也可以通过征服的权利转入另一国手中。如果确实应当将被征服人民的权利留由他们自己行使,那么对于国家征服者仍然拥有一些保留由自己处分的权利。

战争与和平法第八章:被征服者的统治权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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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征服取得的市民和君主的司法权——相关后果——由征服获得的绝对权力或混合权力——以同样方式得到的无体权利——关于帖萨里亚人的债务

1.如果个人可以互相将对方降至附属的地位,那么毫不奇怪,国家也就能够同样如此行事,并且通过这种手段获得一种国家的、绝对的或者混合的统治权。因此,按德尔图良(Tertullian)(1)的话说,统治权通常建立在胜利的基础之上;对此昆提利安也评论说,通常国家及王国、民族及城邦的边界只能通过战争法则来确定。

按柯提斯记载,亚历山大曾经说,征服者授予法律,被征服者就只能接受。这一直是一个普遍的观念和规则。按恺撒的记载,阿利奥维斯塔(Ariovistus)(2)认为,征服者将其喜好的任何条款加诸被征服者乃是不容置疑的战争权利,他也不会想到,罗马人在这种权利的自由裁量行使过程中会允许他人干预。

君主通过征服获得了被征服的君主和国家的所有权利,若是共和国,则获得了一切属于人民的权利和特权。他也获得了国家以往所拥有的让渡权利,以及传给他所选定的子孙的权利,由此这便成为世袭领土了。

2.征服的权利还可以更甚。一个国家可能由此丧失其政治存在而附属于另一国家,比如罗马诸行省的情况;或者,如果一个君主自担军费与别国征战,就可以将其完全征服,获得一种绝对的而不是有限的主权。被征服者不能再被称为独立国家,而是成为此君主领土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色诺芬在描述阿基西劳斯(Agesilaus)(3)的品行时,称赞他对于被其征服的城邦除了臣民通常付与合法君主的劳役和服从之外别无他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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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此便容易理解混合政府(a mixed government)的含义:由部分公民权利、部分绝对权力构成;——这是一种由某种程度的个人自由联结臣民的政府制度。

有时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国家受到强烈的压服,被解除武装,除农具外不得拥有铁器;另一些则被迫改变了民族习俗和语言

4.国家和个人可能由战争法失去他们的财产,甚至主动投降实际上也无异于放弃可能被武力剥夺的东西。按李维所说,当一切都处于武力之下时,征服者可以强加以他所喜好的任何条款及任何罚金。因而罗马人通过庞培的胜利获取了所有米特达拉梯人征服来的领土。(www.xing528.com)

同样的,属于一国的无体权利也可以通过征服的权利转入另一国手中。罗马人攻克阿尔巴(Alba)(4)时获取了属于该城的一切权利。同样的,亚历山大攻占底比斯(Thebans)时,作为征服者免除了帖萨里亚人对底比斯人负有的债务。昆提利安为底比斯人鸣不平的争辩也完全不能成立,他认为,只有实体的有形物才能通过征服移转,无体权利则不可能具有这种性质;因此继承和军事胜利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前者可以移转无体权利,但后者只能获得实体的有形物。

但另一方面,也可以公平地说,人的主人也就是这些人权利和物的主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被认为没有任何自己的财产。如果确实应当将被征服人民的权利留由他们自己行使,那么对于国家征服者仍然拥有一些保留由自己处分的权利。因为这是他自主决定其宽大的范围及行使权利方式的权力。恺撒效法亚历山大免除了第雷基人(Dyrrachians)对敌对方所负的债务。但恺撒参与的这种战争并不属于万国法规则适用的范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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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尔图良,基督教早期教父罗马帝国著名神学家,曾经研习过法学。

(2) 阿利奥维斯塔,活跃于公元前58年前后,日耳曼人首领,最后为恺撒所败。

(3) 阿基西劳斯,斯巴达国王。

(4) 阿尔巴,古意大利部族。

(5) 此处当指恺撒与庞培之间的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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