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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中的合法行为:战争与和平法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他并没有因为这一夺取的行为就成为该物品的主人。这就像法庭审理的案件,法庭的判决可以赋予获胜的诉讼一方在原有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权利。因为这是由其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根据同样的原理,那些作为不具有任何合理根据的战争的从属势力,也犯下了某种程度的罪行,并应接受与其所作违法行为同等程度的惩罚。上述例子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规则,以决定针对敌人的战争的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应该行使或放弃。

战争中的合法行为: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中何种行为是合法的——从自然法中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诈术与谎言——对下面几部分的安排——第一条规则,所有目的所必需的事物合法——不仅是战争的起源产生权利,还可以因战争的原因而获得——某种结果虽然开始不合法,但是正当的——对于那些为敌人提供补给品的人应采取什么措施——诈术——消极的——积极的——有时允许以与其一般意义不同的方式使用一个词语——真正意义上的谎言损害到其他人的权利——为了哄骗孩子或疯子,虚假是可以允许的——在讲话时如果没有欺骗的意图,就不必对第三者错误领会负责——一个人不必对其讲话对象有意犯下的错误负责——为了拯救无辜者的生命,或者为了其他同样重要的宗旨,捏造是可以允许的——欺骗敌人是合法的,但不包括承诺或誓言——克制自己不利用这项特权是表现了宽宏大量和基督教徒坦诚的行为——不能迫使别人去做尽管对我们而言合法,但对他们却非法的事情——利用背叛者是可以的

1.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什么人根据什么原因可以宣布和发动战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必然会触及发动战争的条件、进行战争的限度以及战争权利得以履行的方式等议题。这些事项都要根据自然法和万国法所赋予的特权来分析,或者要将其作为某些事先签订的条约或作出的承诺的结果来看待。但自然法所授权的行为应该是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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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先,正如有时可以看到的,追寻某一目标所运用的手段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朝向的目的所产生的复杂的道德特性。因此很明显,只要这些手段是为了实现任何权利所必需的,同时又是合法的,那么使用它们就是正当的。这里的权利是指社会中任何成员都享有的、在严格意义上对行为的道德力量的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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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个道理,如果一个人没有其他任何手段来拯救自己的生命,那么他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攻击措施就是正当的。这样做,就如同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所做的,没有犯下任何罪行。因为这种权利并不是从他人的罪行中获得的,而是从自然赋予所有人的自卫的特权中获得的。此外,如果有人有确定无疑的根据确认他人拥有的某种事物对其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危险,他就可以夺取它,而其所有者是有罪还是无辜与此毫无关系。但他并没有因为这一夺取的行为就成为该物品的主人。这不是达成他的目的所必需的要求。他可以将其作为预警的措施加以保留,直到他获得令人满意的安全保障。

根据同一原则,作为一项自然权利,任何人可以夺回属于他但被别人占有的东西。如果这已经不可行,他可以夺取某些具有相同价值的东西,就如同收回一笔债务一样。这种收回在所主张的物上设立了一项所有权,这是惟一能够恢复公平和矫正违法的方法。因此,当惩罚是合法和正当时,那么所有确保其实施的绝对必需的手段也都是合法和正当的,而所有构成惩罚之一部分的行为,例如放火或用其他方式毁坏敌人的财产和国家,应被视为处于与罪行相当的正义的范围内。

3.其次,众所周知,并不仅仅只有正义战争的起源可以作为我们的许多权利的主要渊源,还有很多由该战争引发的因素也可以产生一些附加权利。这就像法庭审理的案件,法庭的判决可以赋予获胜的诉讼一方在原有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与我们的敌人结盟或为其从属,就赋予我们针对这些人实施自卫的权利。

同样,尽管知道或应当知道战争的非正义性,但还是挑起了这场战争,那么这个民族就有责任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耗费和损失。因为这是由其的不法行为而产生的。根据同样的原理,那些作为不具有任何合理根据的战争的从属势力,也犯下了某种程度的罪行,并应接受与其所作违法行为同等程度的惩罚。柏拉图也赞成为了迫使侵略者偿付受害者和无辜者而进行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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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个人或者交战势力在寻求合法的目标时作出很多事情,其中有很多并不是最初设想要发生的,并且可能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合法的。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而此时属于我们的特定物品已不可能被恢复,在退回超出物品实际价值的部分的情况下,我们拿到的超出了我们应得的。基于同样的原因,攻击被海盗控制的船只、被强盗占据的房屋,都是合法的行为,尽管在船上或房间里还有许多无辜的人,他们的生命受到了这种进攻的威胁。

但是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符合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概念的事情,以道德的观点来看却并不总是合理的。在很多场合下,慈善之法不允许我们以最大激情坚持我们的权利。这也是需要防备某些可以事先预见并且违背了从事某种行为起初的宗旨的事物,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行为所趋向产生的好处远远超过偶然的灾难性后果,并且导向邪恶的可能性与成功的机会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作出这种决定需要更加深入的分析和决断。当然,无论何时如有疑问,那么最安全的方法还是照顾他人的利益,而不是只考虑我们自己的偏好。我们的先知说:“要忍耐毒麦的生长,以免在铲除毒麦的同时也铲掉了大麦。”

万能的主有时会宣告和实施大毁灭,这是他至高无上的地位赋予他的权利,这并不是要我们去遵循的规则。他并没有赋予人们以行使权力时凌驾一切、至高无上的权利。而他自己也倾向于放过即使是最邪恶的城市,如果可以在那里找到十个正直的人,尽管他的至高无上的意志是不会改变的。上述例子为我们提供了一些规则,以决定针对敌人的战争的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应该行使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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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即有些人既非我们的敌人,也并不希望成为敌人,但他们为我们的敌人提供物资,那么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去反对他们。正如我们所知,这是一个存在许多激烈争议的问题,一些人强烈主张行使战争权利,而另一些人则支持商业自由。

首先,必须对所涉及的商品进行区分。有些物品,如军火,是只能使用在战争中的;还有一些物品,仅仅是作为奢侈性的装饰所用,对于战争毫无影响;但也有一些物品,如货币、补给、船只和海军的补给品,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有用处。

对于第一种物品,很明显,任何人只要向我们的敌人提供这些扩充其战斗能力的手段,就应被视为我们的敌人。而对于运送第二种物品的人是没有正当理由来谴责的。关于第三种物品,由于它们所具有的可疑性,必须根据和平和战争时期对其加以区分。如果一方除了采取切断对敌人的供给的手段外没有别的方法保护自己,那么根据战争的必要性,这样做是合法的,但必须基于恢复这种运送的前提上,除非有相反的理由反对这样做。

但是,如果向敌方运送这种物品的行为会阻碍交战方行使其合法的权利,同时运送物品的人又是知道这一事实的,例如,当交战一方正在围困一个城镇或封锁一个港口,并期待对方可能很快投降从而带来和平时,如果某人为被困一方提供补给和延长抵抗的手段,他就侵犯和伤害了该交战方的利益。他所犯下的罪行,就如同帮助债务人逃离监狱和欺骗债权人一样。他的财产将作为赔偿和冲抵债务之用而被没收。如果他只是打算这样做,还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则该交战方有权扣留其货物,以使其提供担保,以质押或保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但是,如果有明显的证据显示敌人的行为之邪恶,则为他提供援助的人就不仅仅是承担造成民事损害的责任,他提供援助的行为将被作为一种重大罪行,其程度就如同在法官面前劫走一个罪犯一样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可以进一步追究他的罪行,并且将没收其货物作为惩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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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述也就是诱使交战各方作出种种宣告的原因,他们要以此来向其他国家宣示其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取得最终胜利的可能性。这个问题已经在援引自然法的文章中介绍过,就各国的意志法而言,历史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可以据以推导出这一制度的先例。

波里比阿在他的第一卷书中记载了以下事实:迦太基人扣押了一些为他们的敌人提供物品的罗马人,后来在罗马人的要求下,这些人被释放了。普鲁塔克记述道,当迪米特里乌斯(Demitrius)占领了阿提卡(Attica)及其邻近的城镇埃利乌西斯(Eleusis)和拉姆努斯(Rhamnus)后,他命令将企图为雅典运送补给品的船长和水手处以绞刑,因为他要以饥荒来消灭雅典城。这种极端方式可以阻止其他人再提供援助,这样他就成了这个城市的主人。

6.不可否认,为了达到战争的目标,武力和恐怖就成为最恰当之手段。但是能否在战争中运用诈术,有时会产生一些疑问。从人们的一般性的感觉来看,这种战争方式是被许可的。荷马称赞他笔下的英雄尤利西斯(Ulysses)善于运用军事诈术,就如同称赞他的智慧一样多。作为一个哲学家、士兵和历史学家,色诺芬就曾经说过,没有什么比一个精心设计的诈术在战争中更有用了。修昔底德所记载的布拉西达斯(Brasidas)也赞同这一点,他认为这是许多伟大的将军得以获得最光辉的荣耀的方式。在普鲁塔克的记载中,阿基西劳斯(Agesilaus)认为欺骗敌人是正当且合法的。像波里比阿这样的权威也同意这一点,他认为,运用诈术的将军比面对面战斗的将军拥有更多的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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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位诗人、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观点也得到了神学家的支持。奥古斯丁就说过,在执行一场正义战争时,达成目的的手段如何是不会影响到战争的正义性的,不论这一目标是通过运用诈术还是面对面的战斗而实现的。克瑞索斯托姆在其关于神父职业的短文中也认为,应将最多的赞誉给予那些成功地运用诈术的将军们。

然而,尽管有许多权威的论述,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是要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方面,根据“不要作恶,即使善可能会尾随而来”这一公理,运用诈术是否也是其禁止的邪恶的一种;另一方面,虽然这样做本身是一种恶,但考虑到它所带来的善的结果,在适当场合下也就失去了罪恶的特性。

7.确切地说,有两种诈术,一种是消极的,另一种是积极的。拉比奥(Labeo)就从消极意义上对“诈术”这个词作了界定,它包括那些虽然意图是欺骗他人,但丝毫不具有罪恶性的行为。例如,有的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财产,而在一定程度上作了一些掩饰和隐瞒的行为1。这样看来,西塞罗对于上述行为的指责无疑是有些唐突了,他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容许仿冒和伪装行为的存在。因为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将他所知道和想要做的所有事情都告诉其他人,同样,在某些场合下,某些隐瞒真情的掩饰行为是合法的。西塞罗在他的很多著作中也承认,这是政治家必须拥有的一种天分。

《耶里米书(Jeremiah)》有关预言的第三十八章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这方面很明显的例子。当那个预言家被国王问及有关围困事件的问题时,他按照国王的命令,小心地将真相隐瞒起来,而告诉了贵族们一个虽然并非虚假、但却不同的原因。与此类似,亚伯拉罕用一个当时通常用来指在血缘上相近的名称——姐姐——来称呼萨拉,而隐瞒了她是他的妻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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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种类的诈术当被用在行动中时被称作“假装”,而用在谈话中时,就被称作“谎言”或“虚假”。有的人对这两种情况下的诈术也作了区分。他们认为,语言是我们思想的表现,而行动则不是。但是相反的观点更加有理,即未附加讲话者意图的语言本身是不代表什么的,就像要表达满腹怨气或者其他感情却口齿不清、难以理解一样。这听起来像是作为行动,而不是语言。但是也应当承认,运用适合于其意图的语言来表达我们大脑中的思想,不正是自然赐予人类的一份特别的礼物吗?由于这一点,人类才和其他具有生命的物种区别开来,这是无法否认的真理。

除了运用语言,我们还可以通过符号或手势来传达思想,就像与聋哑人交谈时所做的一样。至于这些符号或手势是因为其与它们所试图代表的事物有某种自然的联系,或者仅仅是出于习惯所致,是没有什么分别的。与符号或手势同样重要的是书写,它被认为是一种无声的语言,它的效力不仅仅来自所使用的语言和字母的形式,还集合了作者的真实意图。这种集合或者是出于字符与意图的某种相似之处,例如埃及的象形文字;或者仅仅是出于巧合,例如汉字。

为了消除在使用万国法中的术语时存在的所有模糊之处,像以往一样,另一个区别之处以同样方式加以运用也是必要的。因为据说,无论是否有双边性质的义务存在,由许多个别独立的国家建立的法律被称为万国法2。所以,符号、手势或言语在用来表达意思时,就隐含了对所有相关的人的某种义务,即在它们通常被接受的意义的基础上来理解和运用它们。但是,如果运用了其他以上未加以描述的手段,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违反了社会契约,尽管这样做会使一些人受到蒙骗。我们所谈的是那些行动的真实性质,而不是伴随它们的一些偶然状况。例如那些没有产生任何痛苦的行动,或者如果导致了痛苦,但只要不是出于邪恶的设计,那么也不应当承担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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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主曾作过上述前一种行为,他在去埃茂斯(Emmaus)的路上,在他的弟子面前假装他要向更远的地方走去。这是一个无害的诈术,除非我们将他的言语解释为表达了他的真实意图,即如果没有那些弟子的阻拦和哀求,他可能已经走出很远了。在《圣经》的其他部分中也记载了他曾经在海上要离开他的使徒,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那些人如此迫切地硬把他拉进船,他可能已经这样做了。

还有一个例子,保罗替提摩太行了割礼,尽管他知道虽然行割礼的规矩实际上已被废除,但是仍然对以色列的后代有约束力,从而这样做就会使犹太人从中得出保罗和提摩太也持有同样的观点这一结论。然而保罗真实的意图并不在此,他只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使他和提摩太与犹太人有更加亲密的交往。当一项神圣的义务被废除时,这种规矩就不再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而由其所产生的暂时的且随后就会被纠正的错误,也不能与保罗所想得到的机会相当,因为他要利用这个机会来传播基督教的真谛。

希腊神父曾经将这种诈术称为“组织”或者“安排”。亚历山大克莱门特就对这种情况表达了崇敬的情感,当他提到一个好人时,说道:“他会仅仅为了邻居的利益做很多事情,而这些事情在其他情况下他是不会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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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人曾经在他们的首都被围困时使用过这些诈术中的一种,他们向敌人的营地扔了一些面包,以此来使敌人相信他们没有陷入饥荒。约书亚命令他的部属假装逃跑,以此来帮助他实现针对艾城(Ai)(迦南古城)的计划,这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诈术的例子。伴随它而来的一些苦痛可以被视为是正义战争的结果。开始的假装逃跑则根本不会影响到这个问题。而敌人将它视为恐惧的一种表现。他们有这样猜想的自由,但这不会妨碍他人走自己道路的权利,其他人可以以很快的速度或者很慢的速度,表现得富有勇气或者恐惧万分,只要他们自己觉得这是最方便的就行。

历史可以告诉我们难以计数的对敌人实施成功的欺骗的例子,例如使用他们的武器、旗帜、颜色或者制服。根据同样的原则,这些行为也是正当的。这些行为都是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运用的,尽管这样做背离了他从属的军事体制中的惯常做法。因为这些制度和纪律受到每个国家军事指挥官的意愿和想法的影响,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习惯。

9.我们的讨论更加重要的内容是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中运用的符号,因为谎言和虚假必然与其相互交织在一起。

这种形式的诈术是很明显的对于所有道德准则的违背,不论是考虑到其性质还是其后果,上帝所表示出的意志也无时无刻不在谴责它们。所罗门眼中的正直的人就是那种痛恨任何假话并谴责任何虚假表象的人。使徒所作出的禁令也符合这种情感,他命令其学生不准向他人撒谎。

在神的记录中所呈现的完美的崇高标准中也不容许这样的诈术,在那里只有对于公平、公开和真诚交往的推崇。这是诗人和哲学家所赞颂的主题。希腊诗人作品中愤怒的英雄曾经宣称,他憎恨那些口是心非的人,认为他们应当下地狱。即使考虑到诗人的虚构的成分,我们还是能看到严肃的、冷静的、有洞察力的态度。斯塔利亚人(Stagirite)就将虚假描绘成邪恶和可憎事物的庇护所,而将真理称为“可爱的事物”,应该得到最热烈的赞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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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伟大且高尚的人主张公开的交往。但也有一些同样知名的人,他们中包括信仰神和不信仰神的作者,他们的观点都是支持在恰当的场合运用诈术。一个作者就提到过一个为了其欺骗对象的利益而使用的诈术,即一个医生对病人说了假话,从而避免了他心理上的反常,最终成功地治愈了病人的疾病。

10.要整合这些不同意见,就需要通过某种方式来对虚假(从其最广泛和最狭窄的意义两方面)进行考察。如果有的人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说出的话是错的,那这就不能算作谎言。这里所说的“假话”,是指明知所说的话违背我们的真实的想法、知识和理解,但仍然故意告诉他人。

话语或表达话语意思的符号都被视为对思想的表达。一个人如果说的是自以为真实的东西,那就不能说他在撒谎;但是当他传播的虽然是真理,其他人却都认为是错的时,对他而言就等于撒谎。所以通常所认为的假话的确切含义,必须包含欺骗他人的意图。相应的,如果来自流行话语、专业术语或名人讲演的某一词语或者短语包含多重意思,那么,只要说话者的意思能够符合其中之一,他就不能被视为在撒谎,尽管听者有可能会对他的话有不同的理解。

当然,在任何场合中运用这些具有多重含义的话语也并不值得赞许,但是在某些情形中这样做是符合荣誉和正义的要求的。例如,在传播知识时,为了修饰或阐明主题,使用隐喻、讽刺、夸张等手法都是没有害处的。在有的场合中,使用这样一种两可的表达方式也可以避免某些敏感的和无关的问题。前一种情况的例子可以在主所说的话中找到,当他说“我们的朋友拉扎鲁斯(Lazarus)安息了”时,学生们将它理解为通常意义上人类为了恢复精力而作的休息;当他说重建庙宇时,是意指他自己的身体,而犹太人却将他的话适用于庙宇的物质建构上。他还经常在对众人的布道中打一些比方,而这些只有在听众关注他的主题并跟随他的思想时才能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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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督教的历史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第二种情况的例子。在塔西佗的记载中,维特利乌斯(Vitellius)为了避免纳斯修斯(Narcissus)追问一些敏感的问题而告诉他模棱两可的答案,因为任何明确的回答都可能会带来危险。

另一方面,有时用这种方式说话不仅应受到指责,还可能是邪恶的行为,例如,在有关上帝的荣耀或者人类福祉的场合,或者任何要求明白宣告和公开交往的事情。所以在涉及契约时就要求所有完成契约的必要情况都要向有关方加以披露。西塞罗很恰当地表述了这一要求,他说任何程度的欺骗都要从契约中被清除出去。古希腊的法律中也有一句谚语很符合这一点,即在市场上除了公开的交易外不应该再有别的东西。

11.严格说来,讲话中的含糊之处是不包含在谎言的概念中的。谎言的一般意义是指所说、所写、以标记或其他方式传达的意思,是只有在理解为与其真实意思相左时才合乎逻辑的。这样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谎言从其本质上来说就存在着与法律不符的方面,因此还需要将其与我们已经解释过的表达范围加以区分。如果对这一概念进行适当的考虑,那么,至少根据所有国家流行的观点来看,可以认为,除了说它是一种对其话语指向的人存在的永久性权利的侵害之外,就别无其他解释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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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很明显,没有人能够对自己说假话。这里提到的“权利”,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与这一主题相联系的。它们隐含着基于作出判断的自由,人们相互交往时就存在一种默契,相互承担义务。正因为如此,人们在以语言或其他形式来交往时,就引入了这种相互性的义务。没有这种义务,那么发明那些交流的符号就会变得毫无价值。当一句话被说出来时,这样一种权利或义务有必要发挥其效力。

的确,曾经存在过的一项权利,没多久就可能因为许多新的权利出现而变得无效。比如一项债务,就可能因为债权人的免除,或是某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而被解除。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侵犯并不要求其所附带的损害立即影响到其所指向的人,例如在契约中可以不存在非法行为,但会影响到其中一方或相关方的权利。

同时,根据这项权利,也许将说真话与正义相联系是合适的,柏拉图和西门尼德(Simonides)都这么认为,这样可以与假话形成更加鲜明的对比。因为假话是如此经常地在戒律中被禁止,以对我们邻居有利或不利的伪证的名义。奥古斯丁就将谎言称为欺骗他人的意图。西塞罗也在其《论义务》一书中将真相作为正义的基础。

在涉及一项条约时,通过各方的明示同意,可以放弃要求披露所有真相的权利:一方可以宣传其不愿披露某些事实,另一方则可以对此项保留表示同意。这样做可能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即出于对第三方权利的维护,这种保留可能是有其必要和正当的理由的。从每个有理智的人的一般判断来看,这些是足以抵消条约各方完全披露其观点和想法这一义务的。对这些原则认真加以考虑,就能够找到调和上述观点中各种表面上相互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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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首先,当我们对疯子或小孩讲话时,从字面意义上看我们的话可能有许多是不真实的,但这并不会构成故意欺骗他们的罪过。从人类的共同情感上说,这样做是被允许的。昆提利安(Quintilian)(1)在谈到幼稚期时,称在这个时期中,许多有用的真理是带着虚构的装饰教给孩子们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孩子和疯子都没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因而这样做不会对他们的权利造成侵害。

13.其次,在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能够理解其真实意思,但第三者听到后可能会误解,这也不构成故意欺骗。这对于说话的对象当然没有构成故意欺骗,因为就像一个聪明的听众在聆听一则寓言或者运用了隐喻、讽刺、夸张等手法的讲演一样,他没有任何受到损害的感觉。对于偶然且大致听到谈话并产生误解的人来说,这也没有对他造成损害,因为他与谈话毫无关系,谈话人也就不对其承担任何义务。当他误解了对其他人而非他自己的谈话时,他只能自己承担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因为,确切地说,对他而言,这段对话并不是对话,而只是可以代表任何事物的一段声音。

正因为如此,当加图使其同盟者错以为他承诺要给予他们帮助时,他并没有错。同样,当弗拉库斯(Flaccus)告诉别人敌人的城堡已经被阿米留斯(Aemilius)借助暴风雨占领时,虽然敌人受到了欺骗,但他也没有犯错。普鲁塔克在谈及阿基西劳斯的生平时也提到一个这样的例子。因为上述谈话的对象并不是其敌人,所以其所造成的损害只是一次意外事件,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

14.第三,无论何时,当一个被骗的人发现欺骗意图是为了帮助他,那么他不会觉得这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也不会将其当作严格意义上的谎言或欺诈。这就像一个小偷在物主同意的前提下拿走他的东西,然后将它用于非常有益的事情上一样,没有人会认为这是对物主的损害。如果要做到明显的确认,那么这一前提必须建立在明确同意的基础之上。但是很明显,没有人会同意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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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一个人运用一些毫无根据或虚假的理由去安慰他处于悲伤中的朋友时,他不应承担欺诈的罪名。例如,阿瑞亚(Arria)为安慰帕托斯(Paetus)丧子之痛所做的那样,这在普林尼的信中有所记载。又如,一个处于危急形势下的将军允许虚假情报的存在,以此来鼓励他的部队,从而也许会藉此赢得一场胜利。

同样也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判断自由所带来的损害影响甚微,因为它仅仅是暂时的,真相很快就会被发现。

15.第四点与上面提到的有点相似。它设想,当拥有主导权力的人命令其下属去实施一项欺骗行为或使用诈术,这样做或者是出自其个人利益,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柏拉图曾经特别提到,应该允许掌握权力的人寻找借口和使用诈术。他很明智地没有将这种欺骗作为该项职权的一种特点,因为这一权力是属于上帝的。就所有欺骗而言,无论它们在有些情况下是如何正当,都具有严重违背人类社会不可分离的不完整性。

约瑟夫为了不使其兄弟知道他取得的进一步的发现而实施了欺骗,这一点斐洛非常地赞赏,当他发现他们违背了他的信任和感情,就指责他们是间谍,随后控告他们是小偷。所罗门也使用相同的诈术证明了其才智,他假装威胁要将孩子一分为二,从而找出了孩子的真正的母亲。

16.第五,作为惟一可行的手段,欺骗在下列情况下是被允许的,即为了拯救无辜的人的生命,或者为了具有同等重要性的目标,或者为了将其他人从可怕的陷阱中挽救出来。一个非基督教诗人在其对海波内斯特拉(Hypermnestra)的赞誉中详细地描述了这一点,他称后者的行为是“精彩的欺骗,使得纯洁对其子孙后代而言成为高贵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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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显然,很多具有智慧和冷静判断力的作者比本书中所进行的讨论走得更远,他们允许对敌人使用虚假的表述。他们认为,在涉及公共敌人时,对于任何时候都要公布和披露个人的意图这一严厉规则的背离是合法的。希腊人中柏拉图和色诺芬持此观点,犹太人中有斐洛,基督教徒中克瑞索斯托也这样认为。这里以耶巴什吉利德人(Jabesh Gilead)为例也许是适当的,他们在被阿谟尼特人(Ammonites)围困时,向敌人发出了虚假的信息。其他还包括先知艾利莎(Elisha)的例子,此外还应提到瓦勒流斯·拉维努斯(Valerius Laevinus),他曾吹嘘杀死了皮鲁斯(Pyrrhus)。

上述第三、四、五点可以用尼斯大主教尤斯特拉图斯(Eustratus)的话来描述:“一位能干、正直的谋士不必将所有真相和盘托出。在有些场合,欺骗行为是必要的,比如作为对付敌人的手段,或者是为了朋友的利益。”

18.有关虚假陈述的叙述也适用于确认性的宣布中,在这种情形下,除了共同敌人之外没有人受到损害。当然这绝不包括承诺。因为承诺赋予接受者一种要求其得以实现的特别权利。这是一条在敌人之间也要适用的法则,存在敌意的事实并不能构成该法则的例外。这个公理在明示协议和默示协议的情况下都应该得到执行。因为当要求举行一次会谈或会议时,总会附带一个隐含的承诺,即参加各方都是绝对安全的。但是这些内容将会留在本书的其他部分进行讨论。

19.这里有必要对有关誓约的问题再次进行讨论。它包括确认性和许诺性的誓约,一般认为这些誓约排除了一切例外情形,任何对于接受者所作誓约心中有所保留的行为,都不仅仅被视为私人之间严肃的交易,还应被看作向上帝发出的笃定的请求。这种对上帝的请求要求诺言的履行,即使相关个人并没有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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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要看到,经过宣誓的宣告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在那些宣告中使用有别于寻常意义的词汇将为发话人提供一个逃避义务的借口。但真理要求所有宣言和承诺都要使用这种词语,就是使得所有正直和头脑清楚的人都能理解。出于对渎神的思想的藐视,人们可能会被誓约所欺骗,就像孩子之于玩具和游戏一样。

20.然而,的确有一些民族和个人已经放弃使用诈术,尽管自然法也允许使用诈术作为对付敌人的自卫手段。他们这样做,并不是认为它不合法,而是出于心灵的高尚和尊贵以及对于他们自身力量的信任。艾利安记述的毕达哥拉斯这样说过:“有两件事可以让人们最接近上帝,就是永远说真话、做善事。”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也说,宣扬真理是伟大灵魂的自由。普鲁塔克说,谎言是奴隶的标志。但是从心灵的单纯的角度而言,讲真话并不是对基督教徒的惟一要求,在这方面,他们还需要不说无用的话。

21.就人类行为而言,另外有一条法则很适合这一标题,即迫使或说服他人去做违法的事情的行为是非法的。例如,没有人有权去反对其主权者,或者不具有公共权力而移交一个城镇,或者抢夺其邻居的财产。同样,鼓励敌人的下属去这样做也是非法的,只要他还从属于这个敌人。因为当一个人怂恿他人去做一件邪恶的事情时,他就成了犯罪的同谋者。指使自己的下属从事这样的行为,也不能等同于运用合法手段去消灭敌人,所以也是不正当的。因为,即使消灭敌人是必要和正当的,也不应当以这种方式来执行。奥古斯丁就曾正确地指出,亲自犯下一项罪行和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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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接受某个叛逆者自发的意愿是不违反战争法的。但这同引诱他人从事违背其忠诚的事情是完全不同的行为。

1. 这样说来,为了使一艘船免遭敌人的进攻而将其伪装成拥有比实际运载的更多的火枪,这种情形可以看作是本书作者所指的消极的诈术或者伪装的诈术。

2. 除了在所有时候对于所有国家都同等地具有约束力的自然的万国法之外,还存在实定的万国法,它包括意定法、协定法和习惯法。它们都“来自于国家的意志,——意定法来自事先假定的同意,协定法则源于明示的同意,而习惯法则产生于默示的同意。由于没有别的方式来推导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所以只有这三种实定的万国法”。——瓦特尔,前引书,第27章。

(1) 昆提利安,罗马修辞学家、雄辩家,著有《雄辩术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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