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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控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六条提交豁免请求文件的主体提交豁免请求文件的主体应当是准备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或者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第二十七条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1.准备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或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需要委任个代表人实施豁免请求程序。

中国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控制研究成果

第一节 限制竞争协议

第八条 限制竞争协议

限制竞争协议包括:

1.直接或间接固定货物和服务价格的协议;

2.分享消费者市场或者货物和服务的供应渠道的协议;

3.限制或控制生产、购买或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或分量的协议;

4.限制技术发展或应用技术,或者限制投资的协议;

5.在签订购买和销售产品和服务合同过程中,为其他企业附加条件或者强迫其他企业接受与合同标的无直接关系的义务的协议;

6.阻止、妨碍或不允许其他企业参与市场或发展贸易的协议;

7.将其他非该协议当事方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的协议;

8.为使一方或多方赢取产品和服务供应的投标而串通的协议。

第九条 被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

1.本法第八条中第6,7,8款所规定的协议应当被禁止;

2.当协议当事方在相关市场上拥有的联合市场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时,本法第八条中第1,2,3,4,5款中所规定的限制进协议应当被禁止。

第十条 被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

1.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争协议可以获得一定期间的豁免,但必须满足下列旨在降低基本成本并使消费者受益的标准之一:

(1)合理改善组织结构或商业规模,或者提高生产效率

(2)促进技术或工艺化进程,或者改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3)促进质量标准和产品类型的技术指标的统一运用;

(4)使贸易、产品运输及付款条件统一化,但与价格或任何价格因素无关;

(5)增强中小型企业的竞争力;

(6)增强越南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有关豁免的规则、程序和期间应当遵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

第十九条 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被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取得豁免:

1.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一方或多方面临解散或破产的风险;

2.经营者集中有助于扩大出口,或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或者有利于技术化和工艺化进程。

第四节 获得豁免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有权作出豁免决定的机构

1.贸易部长有权根据本法第十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查并作出豁免决定。

2.政府首脑有权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并作出豁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豁免请求文件的主体

提交豁免请求文件的主体应当是准备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或者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

第二十七条 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

1.准备签订限制竞争协议或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需要委任个代表人实施豁免请求程序。委任必须是书面的,并且由所有当事方认可。

2.该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当事方同意和控制。

3.所有当事方应当对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申请限制竞争协议豁免的材料

1.申请限制竞争协议豁免的材料应当包括:

(1)竞争行政管理局制作的申请表;

(2)参与限制竞争协议企业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副本;如果社团准备参加,那么要求提交该社团的章程;

(3)由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参与限制竞争的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4)参与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最近两年在相关市场占有的份额报告;

(5)对该限制竞争协议如何满足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详细说明;(www.xing528.com)

(6)参与限制竞争协议企业的代表人的代理权限。

2.提交申请材料的当事方以及参与该协议的所有当事方应当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申请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材料

1.申请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材料应当包括:

(1)竞争行政管理局制作的申请表;

(2)参与经营者集中企业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3)由法律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

(4)参与经营者集中的企业最近两年在相关市场占有的市场份额;

(5)对经营者集中如何满足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详组说明;

(6)参与经营者集中企业的代表人的代理权限。

2.提交申请材料的当事方以及参与该经营者集中的所有当事方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豁免申请材料的受理

1.竞争行政管理局负责接收申请豁免的材料,并且负责对贸易部部长或政府首脑的决定提出建议。

2.自收到豁免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竞争行政管理局应当向提交材料的当事方提供有关材料完整性的书面通知。如果材不完整,竞争行政管理局应当列明需要补充的内容。

3.提交材料的当事方必须承担对豁免申请材料进行评价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补充豁免申请材料的要求

竞争行政管理局有权要求提交豁免申请材料的当事方补充与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相关的必要文件和信息,并就任何不清楚事宜提供解释。

第三十三条 豁免申请的撤销

1.一方在提交了豁免申请之后又要撤销该申请,必须向竞争行政管理局提供书面通知。

2.竞争行政管理局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不得归还当事方就评价豁免申请材料所交纳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作出豁免决定的时限

1.贸易部部长应当自收到完整的豁免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1)同意当事方获得豁免权

(2)不同意当事方获得豁免权。

2.遇到复杂案件,贸易部长可以延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作出决定的时限,但是这种延期不得超过两次且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天。

3.如果经营者集中案件属于政府首脑授权豁免的范围,则作出是否给予豁免权的决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豁免申请材料之日起九十天内作出,复杂案件应在一百八十天内作出决定。

4.如果作出决定的时限被延长,竞争行政管理局至少在应作出决定到期日前三天向提交材料的当事方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授权豁免决定

1.授权豁免的决定必须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被许可实施行为当事方的姓名和地址

(2)被许可行为的内容;

(3)豁免的有效期、有效的条件以及当事方的义务。

2.竞争行政管理局有义务公开根据政府规定授权豁免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实施被授权豁免的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

1.实施被授权豁免的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参与被授权豁免的限制竞争协议的当事方只有在获得贸易部部长授权豁免的决定之后才能实施该协议。

2.参与被授权豁免的经营者集中的当事方只有在获得贸易部部长或政府首脑授权豁免决定之后才能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在授权机构进行经营者集中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授权豁免决定的撤销

1.任何有权作出授权豁免决定的实体都有撤销该决定的权利。

2.授权豁免的决定在下列情形下被撤销:

(1)在申请豁免过程中存在欺诈;

(2)被授权豁免的企业在授权豁免决定规定的时限内不适格或不履行义务;

(3)豁免条件不再存在。

第三十八条 对授权豁免的申诉

任何企业对授权豁免的决定或不授权豁免的决定或撤销授权豁免的决定有异议,有权根据有关异议和宣告无效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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