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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特定协议、市场支配、联合控制禁止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违反上述第款规定的协议均为无效。但是,如果企业行为涉及行使政府主权权利,那么中央政府仅就与主权权利有关的方面给予企业豁免。

中国反垄断法:特定协议、市场支配、联合控制禁止

禁止特定协议

3.限制竞争协议

(1)任何企业、企业联合、个人或个人联合,均不得订立对本国市场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可估量的不利影响的涉及货物的生产、供应、分销、存储、取得、控制或服务的提供的协议。

(2)任何违反上述第(1)款规定的协议均为无效。

(3)在相同或相似货物贸易或服务提供领域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之间,个人或个人联合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订立的以下限制竞争协议,或企业联合联合实施的行为或作出的决定,包括卡特尔在内,应推定为对竞争产生可估量的不利影响:

(a)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购买或销售价格;

(b)限制或控制生产、供应、市场、技术开发、投资或服务提供;

(c)通过分配市场区域、货物或服务种类、消费者数量或其他类似方法,分享市场、生产来源或服务提供;

(d)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操纵或串通投标

但是,本款内容不适用于有助于提高产品生产、供应、分销、存储、取得、控制或服务提供的效率的联营协议。

对本款的解释:

“操纵投标”是指第(3)款所指的从事相同或相似货物贸易或服务提供的企业或个人之间达成的某种协议,该协议将排除、削弱投标中的竞争,或者妨碍、操纵投标过程。

(4)在不同市场中处于生产链上不同阶段或层次的企业或个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产品生产、供应、分销、存储、销售、贸易或服务提供的协议,如果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印度竞争产生可估量的不利影响,则为违反上述第(1)款规定的协议,包括:

(a)搭售安排;

(b)独家供应协议;

(c)独家分销协议;

(d)拒绝交易

(e)维持转售价格。

对本款的解释:

(a)“搭售安排”是指任何以购买其他货物为购买某种货物的条件的协议;(www.xing528.com)

(b)“独家供应协议”是指以任何方式限制买方在交易中获取货物或只能与卖方或特定第三方进行货物交易的协议;

(c)“独家分销协议”是指任何限制、阻碍、抑制货物输出或供应,或为处理或销售货物而分配区域、市场的协议;

(d)“拒绝交易”是指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可能限制向某些人或某类人销售或购买货物的协议;

(e)“维持转售价格”是指以买方必须遵照卖方为产品转售而指定的价格作为销售条件的协议,除非其明确说明不允许低于指定的价格转售。

本条内容并不限制

(i)为保护下列法律授予或可能授予的权利之必要,个人所享有的制止侵权或设定合理条件的权利:

(a)1957年 《著作权法》(1957年第14号法令)

(b)1970年 《专利法》(1970年第39号法令);

(c)1958年 《贸易与商品标记法》(1958年第43号法令)或1999年 《商标法》(1999年第47号法令);

(d)1999年 《货物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法》(1999年第48号法令);

(e)2000年 《外观设计法》(2000年第16号法令);

(f)2000年 《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2000年第37号法令)

(ii)任何人享有的从印度出口货物的权利,只要协议的范围仅涉之及为此出口而进行的货物的生产、供应、分销、控制或服务的提供。

54.豁免权

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就本法或其任何条款之适用经以下豁免,并就豁免之期限作出规定:

(a)任何类别的企业,如果该豁免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必需;

(b)基于印度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或条约下的义务生的任何行为或协议;

(c)任何代表中央政府或州政府行使主权权利的企业。

但是,如果企业行为涉及行使政府主权权利,那么中央政府仅就与主权权利有关的方面给予企业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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