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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索赔案例及合同管理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及时向业主提出要求补偿。承包商面临损失的情况属实,且采取的应急措施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进度所必需的。这与前面关于按总价支付的规定是矛盾的,显然这是一个合同缺陷及不良地质条件造成的综合索赔。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过分析,认为合理,予以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达到预期目的。承包商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取平均价补偿,对顺利解决索赔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水电工程索赔案例及合同管理

【案例背景】

在某水电工程项目CI合同段,1996年5月至8月施工期间,大雨连绵,引水隧洞CI标由于断层及许多大小溶洞等不利地质条件,地下水出水量增大,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为保证工程安全及工程进度,经业主同意,承包商急从外地额外购入排水设备,并于7月12日安装完毕,使排水能力增强,保证了施工的需要。为此承包商根据合同文件,及时向业主提出要求补偿。

【问题提示】

本案例是由不利的自然条件和意外事件导致的施工干扰,给承包商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承包商能否根据合同中对排水能力及支付条件的有关规定得到补偿?

【分析与评价】

承包商对索赔干扰事件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划清责任,寻找依据,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实施索赔。

第一,确认事实。承包商面临损失的情况属实,且采取的应急措施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进度所必需的。尽管意外事件、干扰事件不属于承包商的风险,但承包商有责任预防和减少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并有义务采取有效手段防止该损失的扩大。承包商做到了这一点。(www.xing528.com)

第二,分清责任。此次事故承包商自身也有一定责任,比较明显地表现在,淹没设备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因为地下水是逐步增大的,承包商有时间转移抽水设备,所以设备损坏的索赔就受到限制。

第三,对合同规定进行分析。合同工程表中有①“提供和安装规定最小排水能力”(总价项目);②“地下开挖的排水”(单价项目,按立方米计);③“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总价项目)。同时技术标准中规定:“由于开挖中的地下水量是未知的,如果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不足以排除水流,则工程师将指令安装至少与规定排水能力相等的额外排水能力,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的付款将在工程量表中③项按总价进行支付”。但标准又规定:“根据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将按照实际容量支付”。这与前面关于按总价支付的规定是矛盾的,显然这是一个合同缺陷及不良地质条件造成的综合索赔。

经上报索赔申请报告,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业主方形成三种意见:①认为是总价项目,故不应给予补偿;②认为工程师指令安装的额外排水能力要按实际容量支付,故应全额补偿;③认为应按不导致合同矛盾进行解释,故按上文解释给予部分补偿。

经过监理反复协调和承发包商双方多次协商,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将上报价①项与③项报价之和求得平均单价后给予补偿。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过分析,认为合理,予以接受,承包商的索赔达到预期目的。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这显然是一个总价合同的项目,但对排水又有单价支付的规定,因此排水量发生变化后,承包商有权要求调整排水单价。而且还有按实际排水容量支付的条款规定,承包商可按实际收取额外费用补偿。承包商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取平均价补偿,对顺利解决索赔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总之,索赔的处理过程,除依照合同文件、按程序办理外,承包商及监理工程师还必须表现出良好的合作精神,这也是项目索赔得以顺利解决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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