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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分析:某电站建筑项目索赔案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业主的商业意识影响,业主要求施工单位于1994年4月21日当地民族节前交付使用。但到了6月底结算时,承包商未收到尾款数百万元及奖金数百万元,这是承包商不能接受的。在政府调解无效情况下,承包商将业主告到法院。除业主资金的压力外,合同文件用词不准的缺陷导致业主有机可乘。

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分析:某电站建筑项目索赔案例

【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投标某电站办公楼施工项目,以总价数千万元中标,工期2年半,1992年1月开工,1994年6月30日完工。受业主的商业意识影响,业主要求施工单位于1994年4月21日当地民族节前交付使用。经双方协商,若1994年4月15日以前宾馆全部竣工,业主一次性奖励承包商数百万元,提前一天奖5万元,以保证业主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承包商在高额奖金的激励下,于1994年4月15日按时交付使用,完工后要求业主给予结算,业主称要到6月30日才能给予结算,承包商也认可。但到了6月底结算时,承包商未收到尾款数百万元及奖金数百万元,这是承包商不能接受的。但与业主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原因是办公楼已经开始使用,银行停止对业主贷款,并要求业主还贷及支付利息。承包商在几次协商无效时,准备以法律方式解决,这时当地政府在业主的请求下出面调解,由业主支付给承包商数百万元奖金。但由于尾款数额较大,直接影响了承包商下一步工作安排,所以承包商不服调解,认为当地政府偏向业主,并且时间拖到今天,全部责任在业主,要求业主支付全部余款数百万元,截止日期为1994年12月30日,并支付从4月15日到12月30日的全部利息几十万元(按当年银行利息计)。在政府调解无效情况下,承包商将业主告到法院。经法院充分调查、调解,认为承包商的要求是正当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强制性将余款及利息从业主的银行账户划拨给承包商,使这次长达8个月的结算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

【问题提示】

这是一次因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和赶工奖金导致的索赔,承包商在调解于己不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了司法手段解决合同争端,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但导致纠纷的原因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分析与评价】(www.xing528.com)

第一,为什么承包商工程竣工后业主不兑现支付资金的承诺。除业主资金的压力外,合同文件用词不准的缺陷导致业主有机可乘。在这次纠纷中,付款的最后日期没有明确,只写“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一次付清”,这个“使用后”用词就很不准确,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纠扯不清。如果合同文件中写明工程交工交付使用后到什么时间支付,那么支付的责任时间就非常明确了。

第二,拖欠款的利息计算及交付没有写进合同条款也是一大失误。没有滞纳金的索赔,业主就有可能任意拖欠工程进度款而没有后顾之忧;有了滞纳金的索赔,就对业主有很强的支付约束条件。我国承包商很不善于运用这种滞纳金的约束条件,致使业主有可乘之机,任意拖欠承包商工程进度款,使承包商最重要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对业主资金来源了解不清。承包商只知道是政府投入一部分、企业投入一部分、银行贷款投入一部分,具体事项就不清楚,更不知道这里面的合同和协议是怎样确定的。这就要求承包商一定要对业主的资金筹措和资金结构情况了解得十分清楚,对业主的资金安排使用计划也要心中有数,并要有应变之策,这样,才能掌握工程施工的主动权。

第四,没有及时结算也是一大失误。在最后加速施工期,承包商也提出按时结算,业主总是说:“活干出来,你就不用怕;只要活干出来,一切都好办”。其实在那时,承包商就应该有所警觉,采用一些防范措施,比如放慢施工速度,甚至以暂停施工之类的行为来约束业主,使结算工作能早一点按进度付给。但承包商总是被业主牵着鼻子走,更没有想到业主会有资金危机,不得已靠法律手段来解决索赔问题。欠款追回来了,但承包商却要留下诉讼的记录,有利也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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