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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供水工程洪水事件引起的索赔案例与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于2001年1月28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年3月25日正式开工,其中该工程取水头部项目约定工期95天,即2001年6月30日必须完成水下取水头部施工。该工程于2001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优良。经营部门收集了6月27日、6月30日、7月10日、7月28日、8月10日共5次由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参加的会议纪要,这是工程索赔的关键证据之一。因此,该案例对索赔的处理是较为恰当的。

电站供水工程洪水事件引起的索赔案例与分析

【案例背景】

某电站供水工程由某水利投资公司投资兴建,某承包商通过投标承建了该工程。双方于2001年1月28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同年3月25日正式开工,其中该工程取水头部项目约定工期95天,即2001年6月30日必须完成水下取水头部施工。该工程于2001年12月28日正式投入使用,工程质量优良。

双方约定该工程取水头部项目于2001年6月30日竣工,但由于洪水影响,该工程直至2001年8月15日完工,由此造成该承包商项目部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

【问题提示】

在供水工程施工中,由于汛期洪水的影响造成承包商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承包商在要求补偿问题上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分析与评价】

一、索赔意向通知的及时发出

2001年6月27日发生特大洪水后,该承包商项目部即于当天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业主,并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证,同时业主方负责签收。

二、证据资料的充分准备

在该工程中,由于洪水的影响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项目部各部门(主要是技术、调度和材料部门)在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施工备忘录方面都记录齐全。经营部门收集了6月27日、6月30日、7月10日、7月28日、8月10日共5次由业主、监理和承包商参加的会议纪要,这是工程索赔的关键证据之一。同时办公室还准备了大量的工程照片和声像资料。

三、索赔费用构成的准确分析

(1)误工费:20.8元/天·人×50人×45天=4.68万元。

(2)机械设备闲置费:2000元/台班×3台班×45天×70%=11.9万元。

(3)洪水期间施工增加措施费:18万元。(www.xing528.com)

(4)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增加:10万元。

费用损失索赔总额:44.58万元。

四、索赔报告的完整编写

2001年8月30日,由项目部经营科负责编写施工索赔报告,编制依据主要为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理实施细则,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

五、索赔报告的按时报送

索赔报告在经过项目部内部审核(会审)并会签之后报送给监理部的总监和业主审批。9月5日监理审批:待与业主商定后再答复。

六、索赔报告的严格评审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评审索赔报告后认为:①机械设备闲置费不应按每天3台班计算,宜按1.5台班计算;②第4项管理费及其他增加费不宜计入;③洪水期间措施增加费各承担50%。

项目部在接到业主的评审报告后,又组织专门的技术、经营人员对索赔费用作了适当调整,同时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沟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洪水损失费用应由业主100%承担,承担项目按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为准。

经过多轮谈判,最后达成如下索赔结论:

(1)依据合同要求,业主向承包商支付以下洪水期间损失费用:①误工费:4.68万元;②机械设备闲置费:5.95万元;③洪水期间措施费:18万元。共计:28.63万元。

(2)该项款与9月份进度款一并支付。

此次索赔成功,除了合同有明确的不可抗力风险责任条款外,对风险造成的损害如何进行补偿是按示范合同文本的要求实施的,即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并酌情合理补偿承包商的损失,但不补偿承包商的利润损失。也就是说,业主给予承包商补偿的,只是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对承包商合同项下的预期利润不给予补偿。因此,该案例对索赔的处理是较为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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