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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处理与合同管理案例——水电工程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果工期提前6个月,索赔费用为119万元。对于承包商自身工作的疏忽,造成索赔的漏项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暂停施工只要属于业主的责任,承包商都可以对停工以及复工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要求给予补偿。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计算费用损失,这需要承包商将暂停期间的各项开支做好记录,作为索赔费用的依据。

索赔处理与合同管理案例——水电工程

【案例背景】

1993年10月,某承包商承建了某地区水利枢纽的机电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其间因业主资金不到位等问题,从1994年下半年起,工程施工被迫断断续续地进行,1997年末至1998年10月,更是基本处于停工状态。1998年11月起,由于成功地引进了外资,工程复工,全部工程于2000年6月竣工。在施工期间和办理竣工结算的过程中,该承包商项目经理部根据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与业主进行了持久而艰苦的谈判,在合同总价只有数百万元的情况下,最终协定结算总价为上千万元,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索赔效果。

【问题提示】

由于业主的资金能力问题造成工程暂停,当资金问题得以解决、工程复工后,承包商已蒙受一定的损失,对此承包商面对停工后又复工的损失问题该如何向业主提出索赔?

【分析与评价】

在工程复工的初期,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人员积极地与业主、监理单位联系,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就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达成协议。在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发电后,按照此协议进行了结算。具体做法:

(1)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可调整合同价款。而在1994年和1998年水利部都颁发了关于调整工程费用的文件,项目经理部根据此条款的规定,据理力争,使业主同意按照文件的规定分阶段调整合同价款,即开工至1998年为前期,人工单价从每工日8.16元调至15.21元;1998年以后为后期,人工单价调至每工日24.95元;材料费采用同期的市场预算价,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也根据文件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

(2)对于1994年末至1998年10月的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经监理单位协调,仅就停工期间驻留工地人员的工资和施工机械的闲置费进行了索赔,此项费用为64万元。(www.xing528.com)

(3)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修改通知和业主所采购设备的缺陷处理等造成的工程变更,索赔费用62万元。

(4)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经验和实力,向业主提出提前发电的建议,并就此可能增加的费用一起提交业主考虑,业主经与监理单位商议后,批准了该提议。结果工期提前6个月,索赔费用为119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费用的名称用“赶工奖”代替了“赶工费”,使得业主从心理上更容易接受。

虽然索赔的结果比较令人满意,但是从整个过程来看,留下了很多遗憾,教训深刻。

(1)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业主延迟支付工程款,应按照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率另行支付滞纳金。由于工程延误期间项目经理部人员更迭,施工产值又低,对此没有加以重视,基础工作做得很差,资料收集不全,白白丧失了滞纳金索赔的机会。

(2)工程复工后进行的初期谈判,业主只对项目经理部提出的索赔做出了一般性的约定,而对一些单项索赔问题(如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则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拖延到竣工结算时才进行一揽子的处理。由于此时项目经理部已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因此做出了较大的让步才得以解决。

此案例是由业主的责任引起暂停施工,造成的价格调整、工期延误补偿、工程变更补偿以及加速施工的赶工费,都由业主予以解决,这一点对承包商而言是成功的。对于承包商自身工作的疏忽,造成索赔的漏项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暂停施工只要属于业主的责任,承包商都可以对停工以及复工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要求给予补偿。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计算费用损失,这需要承包商将暂停期间的各项开支做好记录,作为索赔费用的依据。此案例特别说明,承包商的索赔基础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坚实的基础工作,索赔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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