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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索赔案例分析:某船闸工程的全面索赔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合同价款由原来的1100万元提高到1560万元,承包商购买了近300万元的机械设备,向承包商本部返回货币资金100万元,通过“一揽子”索赔,收到了较好的效益。该案例是在不规范招标的环境下签订的合同,而且是在没有监理的不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下施工的,因此这种议标的“一揽子”索赔在今后看来没有普遍性、指导性,只有特殊性。

水电工程索赔案例分析:某船闸工程的全面索赔

【案例背景】

某承包商在1992~1994年间负责某电站船闸二期工程施工,由于此工程是一个议标工程,也是一个回头工程、信誉工程,工期18个月,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因此在合同签订和协商过程中,合同条款不十分严密,造成索赔不能立即解决,承包商只有采取工程后期的“一揽子”索赔。

【问题提示】

承包商在不能采用单项及时索赔的情况下,可否放在工程后期采用“一揽子”索赔办法解决补偿问题?

【分析与评价】

(1)甲方(当时称业主为甲方)延误开工时间的费用索赔。由于当时甲方急于开工,要求承包商在1992年10月底以前,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完毕,10月8日正式开工。承包商按照甲方的意思,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准备进入施工现场开工,但因甲方与地方关系不协调,为施工场地所有权打起了官司,致使延误开工时间近3个月,于1993年1月才正式开工。在此期间,承包商列表连同报告提交甲方要求索赔损失费用,包括人工工资、机械设备闲置费以及分包单位的人员生活费和设备闲置加租赁费等,按综合取费标准计算共计90万元。

(2)关于土石方比例分配不符合实际方面的索赔。由于合同文件地质资料关于土石方比例分配不十分明确,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火工材料的消耗及测量校核,土石方比例实际为3∶7,超过甲方拟定的4∶6范围,石方大于土方,要求索赔金额为60万元。

(3)关于合同条款规定外的工程量费用索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承包商选用了4m3索铲大型机械,行走道路有效宽度14m,开挖土石方1万多m3。按甲方说法,此项工作为“三通一平”范围。承包商的要求索赔的依据是,施工现场的主干道应计于工程量,索赔费用20多万元。(www.xing528.com)

(4)由于修改设计而增加工程量的索赔。据图纸要求,船闸航道坡比为1∶2.5,护坡结构为干砌块石。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由于山体滑坡带的影响,使护坡结构变形,遂建议甲方通过设计部门将坡比修改为1∶3。此举不但给施工带来了方便,又扩大了工程量,提高了合同额,但也产生了关于材料价差等方面的索赔问题。

上述费用索赔工作为什么要放在工程后期解决?原因分析如下:

(1)由于甲方急于工程竣工以便及时投入使用,工程费用增加额较大,当时甲方资金来源不足,加上管理人员不够,造成不能及时协商解决。

(2)承包商认为,此工程是议标工程,又未设监理,对于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问题,甲方有权做主,只要承包商保质、保量按工期完成,在后期索赔工作上,协商较为容易达成协议。

经过甲乙双方多次协商,合同价款由原来的1100万元提高到1560万元,承包商购买了近300万元的机械设备,向承包商本部返回货币资金100万元,通过“一揽子”索赔,收到了较好的效益。

该案例是在不规范招标的环境下签订的合同,而且是在没有监理的不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下施工的,因此这种议标的“一揽子”索赔在今后看来没有普遍性、指导性,只有特殊性。它告诉我们索赔的方式要具有灵活性,只要有利于承包商能够获得索赔成功的方式都是可以选择和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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