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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6年8月,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而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很大出入,原合同中没有微新岩开挖报价。承包商在微新岩出露时,所做的测量资料也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关于强弱风化岩石比例调整报告,没有答复,一搁就是一年之久。根据岩石实际出露情况及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计算出的工程量为9.3387万m3,其中:全风化开挖:1.9288万m3;强风化开挖:3.543万m3;弱风化开挖:3.175万m3;微新岩石开挖:0.6919万m3。

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案例分析

一、合同简述

某水电工程大坝交通洞及交通涵洞是防护大坝防渗灌浆以及工程监测的永久性通道。交通洞明挖全长125.71m,底宽6m,底部高程为121.0~121.5m,纵坡1%。1995年5月,某承包商承担了该明挖施工任务。设计图纸提供的工程量为:全风化开挖:2.0万m3;强风化开挖:1.7万m3;弱风化开挖:2.6万m3

其中,设计明确指出,强弱风化岩石比例按实际情况调整。1996年8月,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而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有很大出入,原合同中没有微新岩开挖报价。因此,给工程结算中因工程变更要求索赔带来困难。

二、合同实施

承包商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校核,复核工程量,发现与设计有很大出入,而且在强弱风化岩石比例方面也存在问题。1995年5月17日,承包商提出工程量复核报告,经监理、设计及业主确认,实际工程量为8.9884万m3,比原设计量多出2.6884万m3。然而,最终实际完成量为9.4210万m3,比原设计量多出更多。1995年11月,岩石出露后,设计、监理、地质工程师现场了解岩石分解情况,但没有留下现场会议纪要和处理意见的任何文字依据。承包商在微新岩出露时,所做的测量资料也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关于强弱风化岩石比例调整报告,没有答复,一搁就是一年之久。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给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困难。

三、工程量变更

承包商依据项目特点和变更要求,剔除前期收集的一些没有说服力的证据,保留了有用的证据资料,增添一些必需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比如监理测量工程师确认的地形图和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描图等,并提出工程变更申请。

根据岩石实际出露情况及地质工程师提供的地质素描图计算出的工程量为9.3387万m3,其中:全风化开挖:1.9288万m3;强风化开挖:3.543万m3;弱风化开挖:3.175万m3;微新岩石开挖:0.6919万m3

四、合同管理的得失分析(www.xing528.com)

该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初期做得较好,比如,工程量复核工作就能及时地追回2.6万m3左右的工程量。然而,在合同实施的全过程淡薄了合同意识,致使合同管理在后期出现失控现象。

首先,合同交底不全面,不具体,没有深入研究合同条款,致使合同实施过程中目标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对合同和以后的报价中明显的缺项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

其次,合同管理中,缺乏持之以恒、一追到底的精神。比如,工程量中强弱岩石分配比例按实际情况调整报告,没有及时追回处理意见。

第三,参与合同管理的人员合同知识欠缺,索赔意识淡薄。实施过程中变更及索赔证据收集不力、不全,甚至不知道该取得哪些有力的证据,这是目前合同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

五、承包商改进合同管理工作的要点

(1)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一切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将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实施周期始终,即使是做具体工作的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抓住索赔机会,增加收益。资料证据中的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证、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示等,应严格按ISO9000系列标准,使由这方面因素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2)有专人负责合同管理,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制度化,保证对合同的正确理解,对工作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正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赔等。大的问题出现时,还应对水电工程合同管理开展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以吸取经验教训。

(3)做到全员参与合同管理。合同实施中,施工、技术、质检、劳资等部门都应有专人参与合同管理,负责单项合同的实施工作,这些人应仔细研究合同中与该部门有关的条款要求,在本部门中交底、落实,做到人人心中有数。一方面做到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用合同条款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实施合同中违约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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