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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茶馆业组织:近代经验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本会区域以昆明市所辖之区域为限。第四条本会会址设于昆明市绥靖路近阳巷。组织第十四条本会以昆明市区内经营茶社业之公司、商店、行号组织之。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开会时,由常务委员组织主席团轮流主席。

云南茶馆业组织:近代经验录

一、茶馆同业公会的组织

(1)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遵照国民政府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公布之《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工商部十九年一月七日公布《施行细则》,定名“云南省昆明市茶社业同业公会”。

第二条 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间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区域以昆明市所辖之区域为限。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昆明市绥靖路近阳巷。

第五条 本会为法人,不得以本会为营利事业。

会员

第六条 凡同业之公司、商店、行号,经会员二个以上介绍,均得为本会会员。每公司、行号得推派代表一人至二人,以经理或主持人为限,出席于本会为会员代表。其最近一年间平均使用人数十人以上,得增派代表一人;就使用人数较多之公司、行号店员中互推之,但至多不得逾三人。

前项会员代表,应由原派之公司、行号以委托书并通知本会,改派时亦同。

第七条 凡同业之公司、行号所推派出席于本会之会员代表,须经本会审查,认为合格,登记给予凭证后,方得为本会会员代表,改派时亦同。

第八条 会员代表以在本会区域内经营工商业之中华民国人民在二十五岁以上者为限。

第九条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代表:

(一)被褫夺公权者。

(二)有反革命行为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无行为能力者。

第十条 会员代表均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得由原推派之会员撤换之,但正当选为职员者,非有依法解任之事由,不得将其撤换。

第十二条 会员之代表丧失国籍或发生第九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撤换之。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不正当行为,妨碍本会名誉信用者,得以会员大会之议决将其除名;自除名起三年内,不得充任本会会员代表职务。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以昆明市区内经营茶社业之公司、商店、行号组织之。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选法选出执行委员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选出监察委员三人,组织监察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会于选举执监委员时,得另选候补执行委员二人、候补监察委员二人。执行委员、监察委员遇故缺席或离任时,即以候补委员挨次补任之;其任期以补足前任期为限。各项候补委员人数,不得逾委员名额之半;未进补前不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当选委员及候补委员之名次,得依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当,以抽签法定之。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得互选三人为常务委员,并就委员中选任一人为主席。

前项常务委员有缺时,执行委员补选之,其任期以补足前任期为限。职权及会务

第十九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下:

(一)决定本会一切进行计划。

(二)修改章程。

(三)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之推选。

(四)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

(五)推选或撤退参加商会代表。

(六)预算或决算关于本业负担之经济事项。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分设下列各股:

(一)总务股:掌管文书庶务、财务收支,召集开会及不属于各股事项。

(二)组织股:掌理调查登记及一切组织事项。

(三)宣传股:掌管本会一切宣传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股设主任一人,由执行委员兼任之;股员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于会员代表中函聘之。

第二十二条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本会执行委员执行大会之议决案。

(二)监察本会执行委员会各股职员之勤惰及有无违背会章之情事。

(三)稽核本会一切财政出入。

(四)排除会员间之纠纷。(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第一次改选以抽签法定之,但委员人数为奇数时,留任者之人数不得较改选者多一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均为名誉职,不支薪,但因办理会务,得核实支给公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就职后,应即呈报市政府转报省政府转报实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因不得已事故,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退者。

(二)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三)于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及其他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四)发生第九条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前项(二)(三)(四)各款解职之职员,并应同时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销其为本会会员代表之资格。

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两种,均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

第二十八条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会期定五月一日;临时会议经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请求,或监察委员函请召集之。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日期及重要议案,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紧急事项召集时不在此限。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若代表出席不满半数时,自行决议,将议决通知各会员代表于一星期内重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对该决议行其议决。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开会时,由常务委员组织主席团轮流主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监察委员会每月至少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议决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

第三十四条 监察委员会开会时,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互推一人为主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议决一切事情。

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分下列二种,由会员分担之。其分担方法,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

(一)事务所经常费。

(二)临时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之预算、决算及事业之成绩,每年除呈报主管官署备案外,应公告之。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会除会员代表大会议决案违背法律、情节重大者,应接受主管机关之解散外,于必要时,经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议决,得解散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解散,所有财产应选清算人。清算人如不能选出时,由主管官署指定之。

第三十九条 清算人有代表本会执行清算上一切事务之权;清算人所定清算及处理财产方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议决,不能议决时,清算人得自行决定,但非经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核准,不生效力。

第四十条 本会所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额,依照本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会员比例分担之。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即正式成立。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事细则及同业规则另订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委员大会通过,呈奉主管官署备案后实行之。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呈请修改之。

(2)现任职员

主席:马明科

常务委员:马明科 马云鹏 马少周

监察委员:张福初 吴汉卿 王兴之;侯补杨文

新选执委:马云鹏 马明科 李思敬 马少周 邓长林 韩荣昌 蔡华;候补殷尊三、李海清

二、会员名册

昆明市茶社业同业公会会员名录

续表

续表

续表

此会员名册乃根据在该公会民国二十八年度之会员登记名册而录得,现其中之茶社偶有歇业或改组者;至于新近开张者当亦不在内。

图18 民国时期昆明街头早市的茶摊和洗脸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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