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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组织立法及现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政府组织立法起源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成立时,通过法律设立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权力和裁决权力,就表明政府组织立法已然存在。具体而言,则可以从联邦和州两级来分析美国政府组织立法的现状。其他在州宪法中未有涉及的政府组织问题则规定在州单行法中。

美国政府组织立法及现状

美国政府组织立法是建立在严格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基础之上,并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发展起来的,其主要采用的是宪法加单行法模式,具体可分为联邦政府组织法与州政府组织法。

(一)政府组织立法起源

1789年美国第一届国会成立时,通过法律设立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权力和裁决权力,就表明政府组织立法已然存在。[4]但是,在美国建国早期,主要奉行自由市场主义,通过国会制定法律和法院进行判决来对市场进行监督,行政并不占据主导地位,政府仅管理很少量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5]因而有关政府组织的相应内容主要是附属于普通法或其他法律之中[6]。然而,南北战争结束之后,美国工业得到了非常快速的发展,经济问题也因此日益凸显,如当时最为棘手的道路运输问题,由于不属于任何一个州的管辖范围,因此各州对此难以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为此,联邦政府于1887年成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对州与州之间的商业活动进行干预。[7]这种在19世纪末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使得美国政府组织立法受到更多关注。

(二)政府组织立法变迁

从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到1887年成立州际商业委员会近100年间,美国的主要思潮为自由放任主义,认为一个良好的政府就是要最少干涉公民的活动。因此,早期的行政机关仅管理很少量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政府组织立法也并不盛行。19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开始由转变为政府干预主义,1887年联邦国会制定了州际商业法,建立州际商业委员会控制铁路运输。这标志着美国政府组织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政府组织立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从原先以控制私人经济活动为中心扩展到社会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和职业安全领域。除此之外,政府的职责也从原先的控制管理逐渐转变为提供福利和服务。[8]

(三)政府组织立法现状(www.xing528.com)

美国政府组织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主,联邦、州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分权,三级政府各有一定的行政组织法制定权[9]。因此,美国政府组织立法总体较为分散,主要采用的是宪法加单行法的模式。具体而言,则可以从联邦和州两级来分析美国政府组织立法的现状。

1.美国联邦政府组织立法

美国联邦政府不存在系统的行政组织立法,而是由宪法、国会立法以及总统命令所构成。其中,总统的选举方法、任期、资格、酬劳、就职宣誓以及行政权,联邦和各州政府的权力划分等由宪法规定。[10]比如,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有等;联邦各部、独立机构的设置以及职能划分等均由联邦行政机关设置法规定。按照美国宪法的要求,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创置,其不能自我设置,也不能由司法机关设立。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一种新的行政职能出现时,立法机关必须制定法律设置新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些职能,或者将这些职能交由已经存在的行政机关执行。上述这些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就被称为行政机关设置法,除此之外,在国会的授权和监督之下,总统也有权通过总统令的形式来设置、变更行政机关。[11]

2.美国各州政府组织立法

各州政府组织立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联邦宪法对州政府权力的规定;二是各州宪法对州政府的组织、权力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三是州单行法对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权力的规定。[12]《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笼统地规定了州政府的权力: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各州宪法对州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地方政府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他在州宪法中未有涉及的政府组织问题则规定在州单行法中。例如,郡县政府的组织形式就是由州议会通过法律规定,但各个州制定的法律各有不同,有的州制定统一的郡县法典,有的州是通过制定郡县政府组织通则来对政府组织加以调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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