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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府组织立法:宪法规定和法令解析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宪法规定了法国政府组织的基本形态,主要有共和国总统的法律地位、选举和职权。宪法仅规定了法国地方团体的设置和地位,地方政府的组织体制、任务和职权大多规定于各个单行法或者法令之中。

法国政府组织立法:宪法规定和法令解析

法国政府组织立法的模式较为特殊,其政府组织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享有,重要的政府组织问题由宪法法律规定,其他的政府组织问题由中央政府以条例等形式自行决定,其采取的是宪法加地方行政区域法典加单行法的立法模式。[25]另外,法国的政府组织立法还具有一个特点,即行政二头制,中央行政领导权归属于总统总理

(一)政府组织立法起源

法国政府组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世纪,当时法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法国逐渐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行政机构,成为法国政府组织的雏形。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法国正式建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机构,但在以后的近百年中,该国家机构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法国始终未能形成一套非常稳定的行政机构。直到1875年法国第三共和国的建立,法国政体才得以最终确定和巩固。在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主要实行议会制政府体制,行政机构变化无常。现行的政府组织是由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确定的。

(二)政府组织立法变迁

法国在第三共和国与第四共和国时期实行内阁制,中央行政部门的权力由内阁总理掌握,总统的地位近似英国的君主,仅为形式上的国家元首,并不掌握实际权力。但是,在1958年5月,阿尔及利亚的法国将军叛乱,内阁无力应付,总统号召当时在法国声望最高的戴高乐将军组织法国最后一届内阁。在戴高乐将军的领导下,制定了一部新宪法即1958年宪法,该宪法的特点可以大致概括为如下三点:(1)加强行政部门的权力和对议会的独立性;(2)限制议会的权力;(3)继续保持内阁制的传统。因此建立起了总统和总理二头制的中央行政领导[26]。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层面,由于法国具有中央集权的历史传统,因而其地方制度比较统一。

(三)政府组织立法现状

与美国和德国不同,法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因而其政府组织法的基本特征是以中央集权为主体。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经历了多次行政分权和集权的变革[27],进行了大规模的地方分权改革运动,由此法国政府组织立法也呈现出一定的权力下放和行政分权态势[28]。具体而言,法国政府组织立法由宪法、地方行政区域法典和单行法共同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国家层面政府组织法

法国国家层面政府组织法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条例。首先,宪法规定了法国政府组织的基本形态,主要有共和国总统的法律地位、选举和职权。同时还原则性地规定了中央政府和总理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29]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0条规定“政府制定并执行国家政策,政府支配行政机构及军队”;第21条规定“总理指挥政府行动,负责国防,确保法律之遵行”等。其次,法律对一些重要的行政组织事项进行规定。包括总理的权限、政府各部的设置程序,以及某些特殊组织制度等。最后,对于中央政府各部的设置和职权划分、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等由自主条例规定。[30]

2.地方层面政府组织法

法国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渊源也有宪法、法律以及法令三种。宪法仅规定了法国地方团体的设置和地位,地方政府的组织体制、任务和职权大多规定于各个单行法或者法令之中。[31]

3.公务法人组织法

在法国,还有一种特殊的政府组织形式存在,即公务法人,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国家规定的公共事务,受公法规则调整。根据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务法人类型的创设权属于法律,但对既存类型公务法人的设立、合并和废止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以条例决定。[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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