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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组织法的伦理正当性:法治政府组织法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组织法的组织伦理正当性包括实体伦理性和形式伦理性两重维度。只有这样,组织及其伦理精神才具有合理性。这样的合理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组织法的一般性、公开颁布、不得溯及既往、清晰性、不自相矛盾、不要求不可能之事、连续性和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等原则。

政府组织法的伦理正当性:法治政府组织法治

组织生存于社会应当与个人一样,具有道德,即组织伦理性。组织伦理性是组织这一实体的伦理精神,是组织自觉的道德自我意识和自主的道德行为意志的表达,体现了组织伦理“自由的理念”[37]。政府组织法的组织伦理正当性包括实体伦理性和形式伦理性两重维度

(一)实体伦理性

当前政府组织出现了两类问题,一是由于政府组织的概括命令权,使得其极易损害成员的个性与权益;二是政府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回应不足,导致社会成员的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目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合作的社会,孤立的个人与组织均无法实现其价值,单纯考虑自然人之间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精确地描述现代的社会结构,对现代社会的理解必须扩展到自然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甚至还应当以组织与社会、国家、世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只有这样,组织及其伦理精神才具有合理性。[38]我国的政府组织法也逐渐由原先的全能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开始更多地探索政府与个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赢,如目前的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绩效评估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

(二)形式伦理性

政府作为有着自身目标、特殊目的的伦理实体,其不仅需要在实体上具有正当的伦理精神,更为重要的是要将这种伦理精神用合理的方式予以展现。这样的合理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组织法的一般性、公开颁布、不得溯及既往、清晰性、不自相矛盾、不要求不可能之事、连续性和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等原则。[39]与实体伦理性不同,形式伦理性不涉及组织与个人的权力划分,而只针对政府组织法的形式面向。政府组织法的形式伦理性既关注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组织法静态文本,也关注政府组织法在适用过程中通过解释形成的动态形态,要求政府组织法的制定和适用体现出逻辑一致性、清晰性、严密性、体系化和稳定性。这种形式伦理性集中体现于政府组织法的概念、原则、规范,在合法性的要求下约束立法和司法者,避免政府组织法沦为不顾自身的形式逻辑要求,完全随着功利价值的需求应声起舞的权宜之策。[40]

【注释】

[1]钱宁峰著:《行政组织法立法论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2][法]潘恩著:《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51页。

[3]姜明安、沈岿:《法治原则与公共行政组织》,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4]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5]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6]宋惠玲主编:《行政法概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

[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6页。

[8]应松年、薛刚凌著:《行政组织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9]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10]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196页。

[11]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

[1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上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13]关保英著:《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14]高怀鹏著:《比较政府与法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7页。

[15][美]古德诺著:《政治与行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2~13页。

[16]张晓清著:《高等学校党政领导体制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7页。

[17]王正泉著:《从列宁到戈尔巴乔夫——苏联政治体制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18]刘圣中著:《现代科层制——中国语境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www.xing528.com)

[19]张阳:《关于科层制体制下提高行政效率的探讨》,载《山西青年》2019年第3期。

[20]姚加慧著:《福建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26页。

[21]陈民、靳秉强主编:《行政管理学》,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6~117页。

[22]张旭霞、包法宝编著:《公务员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23]黎晓武、张昌武:《论宪政视野下的公共预算制度改革》,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24]杜睿哲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页。

[25]蒋开富:《正当性的语义学与语用学分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26]Jürgen Habermas,Vorstudien und Ergae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p.3;Jürgen Habermas,On the Pragmatics of Social Interaction,p.5.

[27]朱彦瑾:《主体间性与规范的正当性——从哈贝马斯到弗斯特》,载《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28]秦国民、高亚林:《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建设原则》,载《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9期。

[29][英]罗杰·科特维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30]陈伟斌:《地方立法应坚持必要性原则》,载《创新》2015年第2期。

[31]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2]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3]高兆明:《制度伦理与制度“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35]李莎:《马克思制度正义观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探析》,载《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36]李莎:《马克思制度正义观视域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正义性探析》,载《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37]王理著:《组织伦理:现代性文明的道德哲学悖论及其转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38][美]W.理查德·斯科特、杰拉尔德·F.戴维斯著:《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高俊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39][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0页以下。

[40]胡波著:《专利法的伦理基础》,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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