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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机构组织规定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直辖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省级地方政府具有更为重要的行政地位。设区的市、自治州设有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机关;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法院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

法治政府:地方政府机构组织规定

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地方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做了详细规定。

(一)省级政府机关

从行政级别看,省级地方政府包括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省作为地方政府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在中国现有的23个省中,有山东、山西、云南等10个省的设置已超过了600年的历史。自治区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享有广泛的民族自治权。直辖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省级地方政府具有更为重要的行政地位。[1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即直辖市市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负全部责任。省级人民政府由直辖市市长、副市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长等组成。[18]其中,直辖市市长、副市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则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直辖市市长、省长、自治区主席提名决定和任免,任期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享有比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更大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由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

(二)设区的市政府机关

地市级地方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和盟。它们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级地方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设有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本级地方政府的权力机关;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法院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地市级地方政府还设有中国共产党地市级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地市级政治协商委员会等机构。地区、盟地方政府略有不同,从理论上讲,它们还不能成为规范意义上的一级地方政府,因为它们属于省级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其中,盟(地区)工作委员会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人民政府也为省级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司法机关和党的机构也同样为上级机关的派出机构。但实际上,盟、地区常常被视为一级完整的地方政府。[19]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长、州长的提名决定和任免。地市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设置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同地区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会有所差别。地市级人民政府一般根据需要设有财政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局水利局、国土局等机构。盟、地区的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任命,并不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选举。[20](www.xing528.com)

(三)县级政府机关

县级地方政府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它们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其司法机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的人民政府为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代表人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旗长、副旗长和由县长、市长、区长和旗长提名并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科长组成。人民政府由县长、市长、区长、旗长主持工作并承担责任。在人民政府之下一般设有财政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等行政机构。[21]

(四)乡镇政府机关

乡镇级地方政府主要包括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以及区公所和街道,是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设有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一级完整的地方政府。区公所和街道则是上级人民政府(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派出机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一级地方政府,不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其同样具有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除此之外,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设有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区公所和街道则由上级党委派出工作委员会。[22]乡、民族乡、镇、苏木和民族苏木的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表的人数则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有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有镇长、副镇长。苏木人民政府设有苏木达、副苏木达。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设有主任、副主任。在行政首长之下设有若干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自的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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