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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与任免:法定条件、程序与方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录用与任免是指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方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吸收到公务员队伍或退出公务员队伍,担任或解除某种职务的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和第26条之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种。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之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录用与任免:法定条件、程序与方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之规定,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录用与任免是指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方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吸收到公务员队伍或退出公务员队伍,担任或解除某种职务的制度。[1]

(一)公务员录用条件

公务员录用条件意指进入公务员队伍所应当具备的各种基本的法定要件。只有符合了这些要求,才具有成为公务员的资格。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和第26条之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主要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种。其中,公务员的积极条件即取得公务员身份所必须具有的条件,具体包括:(1)国籍条件,即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条件,即公务员必须年满18周岁;(3)公务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品行要求,即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5)身体条件,即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的要求,即公务员应当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的消极条件则是指公务员所不能具有的一些情形,一旦具有了这些情形,即不能取得公务员身份或不能担任公务员职务。这些条件包括:(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务员录用程序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则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获得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负责该市的公务员录用工作。[2]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其中,公务员录用的具体程序大致如下:(1)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3](2)资格审核。资格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全面、真实、准确。(3)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4)报考资格复核、考察和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5)公示。公示是指由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6)任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公务员职位分类、职级与级别

根据《公务员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的授权,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其中,综合管理类是指机关中履行综合公共管理职责,负责机关内部日常工作的职位;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4]行政执法类则是指政府组织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5]

根据《公务员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此规定是新《公务员法》的一个重要变化,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即把原先的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6]党中央作出此种改革和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正向激励和持续激励,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长期以来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7](www.xing528.com)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一是明确规定领导职务层次。根据《公务员法》第18条之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二是重新设置职级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之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三是确立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第21条之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四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这在其后公务员管理机制部分详述之。五是明确留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的制度接口。根据《公务员法》第19条之规定,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由国家另行予以规定。

(四)公务员退出机制

公务员的退出是指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辞去某行政职务的情形。公务员的退出主要包括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以及公务员退休三种情况。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基于某种原因辞去其所任职务并经所在机关同意后解除其职务的制度,主要包括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类型:(1)辞去公职,即依法解除与所在机关的全部职务关系,并从公务员队伍中彻底退出。根据《公务员法》第85条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于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法》第86条则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种情形: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2)辞去领导职务,即不再担任所任领导职务,而不是从公务员队伍中退出。根据《公务员法》第87条之规定,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对于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退是指有权机关依法单方面解除公务员职务的行为。辞退公务员关乎公务员切身利益,影响重大,应当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并且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8]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之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同时,《公务员法》第89条也规定了不得辞退的四种情形:(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这些规定与劳动法中的规定基本一致。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务员个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劳动权,因为公务员与其所在的机关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劳动关系。[9]

公务员退休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公务员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由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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