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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人事志: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政策解析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3月,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三是在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中逐步推行领导职务聘任制。聘任期满后,自然解除领导职务。

广西通志.人事志: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政策解析

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按1986年人事部《关于任免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任免管理。

1992年,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年,人事部在南宁召开全国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议题为交流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及实行干部晋升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研讨1993年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是年12月,自治区召开全区人事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座谈会,对贯彻落实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行政职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任免制度,推动考核、奖惩、任免工作向前发展进行部署。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

1995年3月,人事部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是年10月,为加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对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执行以下规定。一是任免原则。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二是任免机关和权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任免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厅的副主任、副厅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由委、厅管理的机构的主任、局长,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上述机构中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各委、办、局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三是任职。任命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国家公务员职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任命职务: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转换职位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免职后需要恢复工作的;其他原因需要任命的。任命程序: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核;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颁发任职通知和任命书。四是免职。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转换职位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策工作1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免职程序:所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发布免职通知。国家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www.xing528.com)

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公务员晋职、降职作了规定。1999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公务员任免职管理作了如下补充规定。一是建立领导干部任期制。对委任制干部,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正职、副职领导职务,任期5年。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时,自然解除领导职务。需要连任的,经考核称职,重新履行任职手续。在同一领导职位上,选任制干部任职不得超过2届,委任制干部不得超过10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要进行交流、换岗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二是实行领导干部试用制。对新提拔的委任制干部,以及通过公开选拔方式和内部竞争上岗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1年。三是在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中逐步推行领导职务聘任制。聘任期3~5年。聘任期满后,自然解除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可以续聘。四是实行领导干部罢免制,制定了干部不称职的15条认定标准,为不称职及相形见绌的干部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提供依据。五是实行领导干部辞职、降职制。通过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试用期制、聘任制、辞职制、降职制、待岗制等,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1997年—2005年,自治区均按以上规定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任免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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