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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负面清单及不符措施简明列明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1]第四阶段的美式BITs逐渐开始采用三附件形式规定“负面清单”。我国此前签订之BITs或FTAs的投资章节,几乎从未采取以负面清单列明“不符措施”的方法。而这些“负面清单”的技术性事项,却可借鉴具有成熟经验的美国方面做法,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以附件形式明确保留措施,外国投资者得以清楚了解我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及范围,这也是提高清单透明度的有益途径之一。

国际负面清单及不符措施简明列明

作为全球吸收外商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美国积极提倡投资自由化,一般不对外资进入施加过多限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7]但这种“负面清单”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才得以形成目前的结构。如前所述,美国的“负面清单”萌生于二战后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在投资保护协定中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注明条约义务之例外情形,这一时期的负面清单通常包含在条约正文或议定书中,后来才逐步出现单独附件列表的形式。截至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共签署58项BITs,涵盖53个国家[28];迄今共有47项BITs对美国现行生效。[29]这些现行有效的BITs无一例外都涉及某些行业部门在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NT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MFN条款)上的例外——“不符措施”列表(也即“负面清单”)[30],且都以附件(Annex)方式列出。美国BITs中的“负面清单”形式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前三阶段分别为1983—1990年、1990—1994年及1994—1999年,2000年是第四阶段。[31]第四阶段的美式BITs逐渐开始采用三附件(Annex)形式规定“负面清单”。其附件1规定准入阶段既存不符措施涉及的行业部门(Annex I,Service/Investment Non-Conforming Measures),附件2指缔约国未来将对其准入采取新的不符措施之行业部门(Annex II,Service/Investment Non-Conforming Measures),附件3则指涉及金融行业的不符措施(Annex III,Banking and Financial Services Non-Conforming Measures)。同样的做法也体现在美式FTAs的投资章节中。[32]就立法技术而言,从以条约正文条款规定不符措施到条约附件再至“三附件”的形式使得负面清单越来越简洁明了,透明度更高,易于投资者了解东道国开放程度。

我国此前签订之BITs或FTAs的投资章节,几乎从未采取以负面清单列明“不符措施”的方法。当前,中欧中美BIT谈判正处于现在进行时,我国应抓住谈判机遇,着力开创中外BIT“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完美开局。就中美BIT而言,2013年我国开始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同美国开展投资协定谈判;2015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才明确将负面清单模式作为将来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基础模式。[33]中美双方于2015年正式启动负面清单谈判,截至目前,尚未就负面清单内容达成一致。至于中欧BIT,至2018年11月已完成19轮磋商谈判,12次会间会,双方对投资市场准入方面的清单出价也将进行实质性谈判。不可否认,条约谈判中对市场准入方面的清单出价,其实质内容应根据本国国情决定。而这些“负面清单”的技术性事项,却可借鉴具有成熟经验的美国方面做法,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协定中,以附件形式明确保留措施,外国投资者得以清楚了解我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及范围,这也是提高清单透明度的有益途径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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